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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7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7年12月6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67)北市車財字第708029號函訂頒;並自67年12月1日起實施
  • 本處參加臺北市公車聯營之車輛,營運收取乘客交付之聯營車票,其票根( 指單張票撕存之票根或卡式票剪下之票格)之計數、保管送繳及查核事項, 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本要點所稱營運收取乘客車票根(以下簡稱「營收票根」)為本處與聯營機 構計算財務分配及營運實績之依據。
  • 本要點計核之營收票根,應視為有價證券,其經管責任,任「國有財產法」 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處理。
  • 實施要領與責任區分: 一 行車人員(一人服務車駕駛員及一人服務車之服務員) (一)行車收票依規定收存票根。 (二)按班次分票種計數,填註車輛行駛紀錄單內之載客人數。 (三)按日分票種計算票根總數,分裝各票種小袋,填收票紀錄卡,合 裝成為一個票根包。 (四)退勤前,將車輛行駛紀錄單,票根包,一併送請站務員收,同時 在站務員管有之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格式如附件)上, 填寫本人之隨車「車號」「職務」「服務號碼」「姓名」及交之 票根包,車輛行駛紀錄單數量,以明責任。 二 站長、站務員(含站助員) (一)督導行車人員按規定作業。 (二)站務員收集行車人員之票根包及車輛行駛紀錄單,在未送交本處 「客票計核室」(以下簡稱「計票室」)之前,應負責保管。 (三)站務員當日所收之票根包車輛行駛紀錄單,按各路線行車資料報 繳單之記載,逐一核對相符簽章後,於次日上午九時前,送請站 長查核,由站長在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下端簽章並將票根包加 封,隨即指派專人送交計票室點收。 三 本處計票室: (一)各路線計核員: 1.依各站報繳單之記載,點收其行車資料後,隨即將車輛行駛紀錄 單移財務科收辦。 2.依各票根包內收票紀錄卡之記載,核對各票種小袋數,必要時並 抽點細數。 3.前兩項相符後,再依收票紀錄卡所列各種票數量,編製各路線收 票記錄單,作業完畢,檢同全部票根包一併移由綜合計核員辦理 。 (二)綜合計核員: 1.覆核各路線收票紀錄單散總細表。 2.依各路線收票紀錄單,編製收票統計總表。 3.依各路線收票紀錄單,查對票根包數,捆扎妥當。 4.依聯營機構規定,送繳各項表單之票根包。 5.將各站之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彙送主管人員核閱後存案。 6.依據聯營機構抽點票根不符情形,交日製「票根計算錯誤檢討表 」送各站處理。 7.總表與各路線收票紀錄單存查聯,會知財務科計算業績及核對獎 金資料。 (三)派駐聯營之鑑票員: 1.參與聯營機構抽數票根作業。 2.對聯營機構抽點本處票根不符事項之複點與鑑定,並視需要,協 調聯營保留原票根包,通知本處有關之行車人員前往復對。 3.負責本處與聯營機構有關計票作業事項之協調聯繫。 4.調管室: 負責處理本處計核人員查覺各站行車資料不符事項之協調查證。
  • 績效考核: 一 各單位作業效率,由計票室依據聯營機構通知文件,除每日填送票根計 算錯誤檢討表外,並每月簽報公布一次,列為各級人員主要考核資料。 二 有關作業造成本處重大損失,經查明係出於故意者,該經管人除涉及刑 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對財務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 有關作業造成本處財務損失,係出於不可抗力原因者,該經管人之責任 ,俟報由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四 有關作業疏失者: 各種票根細數與收票記錄卡記載不符: (一)本處計核員查覺者,逕予更正並會知調管室後,通和該管站長督 飭改進。 (二)聯營機構查覺並依章罰款,造成本處財務損失者,照其不符之票 根值或差價值,由該行車人員,加數賠償。 (三)每日各路線行車人員繳交之票根包,在站務員經管時間內(即站 長查核加封前)而短少者,照車輛行駛單之記載各種票數,計算 總值,由該管站務員如數賠償,如經站長查核加封後,送由計票 室計核員拆封點收有短少時,該計核員應即以電話通知該管站長 ,除說明拆封及短少情形外,並應請於次日(即送交票根包之第 二天)上午十時前補繳,逾時按其短少之票根包數,依有關行駛 紀錄單之記載各種票數,計算總值,由該管站長如數賠償。 (四)聯營機構查覺本處送繳之票根包內,各票種小袋有短少,並依章 罰款,造成本處財務損失者,按其短少票根之總值,由計票室承 辦該路線之計核員如數賠償。 (五)其他作業優劣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獎懲。 五 依據本要點所訂之作業事項,得按季舉辦各單位作業競賽,其競賽方式 另行訂頒。
  • 本要點自六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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