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訂:「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作業要點」暨本處七十六年六月十日,「天然災害應變作業要點」辦理。
- 範圍與標準: 一 颱風:根據颱風預報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 達八級以上或陣風達十二級以上時。 二 地震:本處及各站之辦公房舍因受地震已有倒塌之危險時。 三 洪水:本處各辦公處所及員工居住房屋,因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或 河水暴漲橋梁中斷通行困難時。
- 通報方式: 一 中央氣象局於當日上午五時及十時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 陣風級數」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並送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 人事人行局根據上列資料於上午六時及十一時宣布是否上班及上學並播 報週知。
- 天然災害之預防: 一 臺灣地區每年之七至十月份為颱風期各站應於六月份站務會議時宣導颱 風時注意事項。(本要點及上級有關規定)。 二 在颱風季節前凡有安全顧慮之房舍及車場等設施,應時加以整修。 三 颱風警報發布後,應隨時收聽廣播。
- 天然災害應變措施: 一 平均風力七級陣風十一級國民小(中)學停課時各站、級單班車可半數 停駛(單班安排公休,晚班視情況分批提早收班)。 二 平均風力八級陣風十二級以上各機關學校停止上班上課時單班車應全部 停駛上下午雙班車得部份停駛或視情況提早收班以維持必要之班次為原 則。 三 遇臨時宣布提前下班放學時,應依實際狀況採取機動調度加(減)班行 駛以資疏運而免浪費。 四 風力強勁時山區路線以及低窪地區,水深超過四十公分以上之路線,為 維持行車安全得予停駛。 五 基隆河淡水河等洪水超過警戒線時,東園、南松山等站車輛應及時疏散 。 六 路線停駛及發生重大災害均應即時向調管室值班調度員報備,必要時並 請交通專業電臺播報週知。 七 各站站長、調配股長在颱風停止上班時間,及應照常執勤,以便及時處 理有關事項。
- 天然災害善後處理: 一 災害解除後,應即恢復行車線路之暢通。 二 災後車輛應特別加強其一級保養。 三 站房或車輛等如有損壞等應分別列表陳報處理。 四 站房或車場如有淹水時,應先清洗並予消毒。
- 人員勤怠處理: 一 停止上班日因行車業務需要出勤之站車人員各加發其一日平均工資。 二 停止上班日因行車需要,必須出勤而未出勤人員應檢附證明報請災假。 (無故不到勤者,以災曠登記)。 三 停止上班日原排定公休之人員,得另行補休。
- 本要點提經站長會報所研討並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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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