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八一、九、二九、北市交人(二)字第二九五五九 號函辦理。
- 目的:動員本處各單位值勤同仁力量,加強防範危害、破壞事件,以確保機 關安全。
- 執行要點: 一 本處總值日官室、調管室、稽查室、人事室(二)、駐警隊、修理廠、 保養場、各外站等單位皆設置有值勤同仁,各值勤同仁請依相關規定執 行勤務。 二 各值勤同仁於進入崗位後,應隨時掌握週邊狀況,並實施巡查,注意是 否有可疑之人、事、物。 三 駐外單位值勤同仁如發現重大特殊事件(如重大車禍、火警、危害、破 壞等)時,除依權責通報調管室、稽查室處理外,並應會知人事室(二 )。 四 值勤同仁如發現在本單位所屬範圍以外之重大事件(如搶劫、縱火、盜 竊、聚眾滋事等)雖不致影響本單位,亦應迅速電請警方處理,共同維 護社會治安。 五 值勤同仁實施巡查時,對於所屬之油庫、加油站、變電室、車輛或儲存 易燃物品處所尤應注意,以防火警事件發生,各項消防設備適時檢查其 是否正常。 六 值勤同仁如發現有現行犯時,應立即報請警方處理;如歹徒持有武器, 避免逕行逮捕,以維護自身安全。 七 值勤同仁不得在崗位內酗酒、賭博、留宿外人或從事不正當之活動。 八 各單位主管請轉知同仁在下班後,不得無故逗留或住宿於辦公室;如因 加班或業務需要,而有上述情形者,需事先報請主管核准。
- 督導: 一 臺北市政府將派員實施不定期督導檢查。 二 本處總值日官、人事室(二)對各單位值勤同仁得隨時實施督導。
- 本執行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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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