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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目的:掌握本處各調度站保養場安全狀況,並督導守護人員提高警覺,確保 車輛場庫安全。
  • 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79.10.17.北市交人(二)字第二六四六六號函頒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安全防護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 執行要點 一 實施範圍:本處所屬各調度站及保養場。 二 實施日期:每週不定期選擇兩天實施檢查,並至少檢查10個調度站或保 養場為原則。(檢查日期於執行前訂定)。 三 檢查時間:每次於凌晨一時至五時之間,以不定時方式檢查。 四 人員車輛調派: (一)人員: 1.參加巡查人員由調管室、機務科、料務科、會計室、人事室、 稽查室、總務科等單位男性職員擔任,合計二十七員(各單位 主管、委任職以下人員原則暫不排入,如附名冊)。 2.人事室(二)人員負責機動性巡查,每日不定時不定點至少實 施複查兩次。 (二)車輛:請總務科排定由公務車駕駛員輪流擔任。 五 規定事項: (一)守護人員: 1.各外站夜間車輛守護工作由洗車工擔任,必要時得由站長指派站 工輪流擔任。(其他時間如需洗車應由不擔任夜間守護之洗車工 擔任)。 2.守護人員執行守護時間為每日夜間廿三時起至翌日清晨六時止。 守護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如輪休或請假時,必須事先填妥假單 及覓妥代理人,並經簽奉核准在案。 3.守護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防止發生火警、破壞等事件,如發現 有任何可疑之人、事、物,應立即會同值班站務員處理。 4.守護人員如發現有重大危安事件(如縱火、爆炸等),除應立即 電請警方處理外,並迅速通知調管室及人事室(二)。 (二)巡查人員: 1.巡查人員於接獲檢查日期後,應先向人事室(二)領取檢查表, 並與駕駛員聯繫無誤後,即執行巡查工作,每次檢查以10個單位 為原則其中五個單位由人事(二)指定,其餘由巡查人員自行決 定,並得隨時複查。 2.巡查人員到達外站時,注意有無危害安全因素及遭受破壞情形; 檢查完畢後將結果登載於檢查表內,並請守護人員簽名,於檢查 結果後翌日逕送人事室(二)彙報。 3.巡查人員除應督導守護人員提高警覺,並檢查其是否有擅離職守 行為,亦應詳載次檢查表。 4.巡查人員於執行期間如發現有重大危安事件時,應迅速報請警方 處理,並請會知調管室,人事室(二)。
  • 行政事項: 一 有關巡查人員編排、巡查表之印製簽報、巡查費請領等行政事項由人事 室(二)統籌辦理。 二 巡查人員於工作執行完畢後當日得給予補休半天。
  • 獎懲: 一 守護人員: (一)守護人員如能有效防止重大危害破壞事件,或及時處理使用損害 不致擴大者依情節報請敘獎。 (二)守護人員未依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睡覺經查獲者,一年內第一 次記過二次,第二次記大過一次,第三次予以解僱。 二 巡查人員: (一)巡查人員如能有防止重大危害破壞事件,或及時處理使損害不致 擴大者依情節報請敘獎。 (二)巡查人員未依規定執行工作或擅自請他人代理(需事先簽報核准 ),依有關規定議處。
  • 本執行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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