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再生材料之收發(調撥)作業,仍由修理廠再生庫負責辦理。
  • 零件再生完成後,應填具驗收報告統計表,連同再生成品,繳交再生庫簽收 ,並辦理進帳
  • 再生材料應按年式、廠牌、規格、區分詳細分類成品數量,列入驗收報告統 計表內。
  • 再生庫應將簽收之驗收報告統計表,險留存登帳外,另送機務、料務科各乙 份,憑以處理。
  • 再生材料之代號與料號,應依照頒發之「統一料號對照表」規定填寫使用。
  • 再生材料之收發各式憑單,應註明「再生品」字樣。
  • 再生庫撥發再生材料之憑單(調撥、領料單)在登除帳處理後,立即送交料 務科,辦理帳籍處理。
  • 再生項目再生數量之檢討:由料務科就需求狀況,每月辦理檢討,將耗用及 庫存情況,函知修理廠,避免庫存過多或作超過需求之再生,並作為修理廠 擬訂再生計畫之參考。
  • 再生物料如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具退料單,將不合使用原因註明,退還 原發放料庫,再轉再生庫,由再生庫向再生單位辦理覆修、更換等手續。
  • 各物料庫再生材料收發憑單,依照本處 71.04.30 .北市車料字第一0三三 六二號函規定辦理送繳。
  • 各物料分庫將現結存再生材料項目、庫存量,一年內消耗量依附表格式(如 附件)造冊送交料務科,列入存量登記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