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為加強駐站技工儲備物料管理,特訂 定本須知。
- 駐站技工儲備物料數量,悉依照本處駐站技工儲備物料基準明細表辦理。
- 駐站技工為儲備物料得填具儲備物料借據,經駐在站站長簽章,送經保養單 位主管核章後向物料庫借用。
- 駐站技工領用物料,應先填具領料單經站長簽證後,逕先動用儲備物料,無 儲備料件者,應將領料單送請所屬場(股)長審核後向物料庫領用,或俟遊 修車到達時洽領或請該車送料人員代為領料,應繳舊品隨領料單繳庫,並於 作業日報表中,將用料情形妥為填註,並由駕駛員認章。
- 送料人員應設簿登記各駐站技工託其代領之物料及繳回之舊品。
- 在站儲備物料由駐站技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盤存一次,請站長監盤。並造 具儲備物料盤存報告表,送所屬場(股)備查。
- 儲備物料借據,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時更換一次,駐站技工於輪調、退休或 其他原因離職時,應將儲備物料造表列冊,辦理交接。
- 各站所屬車輛數有變動時,儲備物料基數得比照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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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