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 (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67.07.18建五字第三五0八四號函。
- 二、任務: (一)對行駛道路之各型車輛實施抽查檢驗,以補定期檢驗之不足,促使車輛所有人及 駕駛人平時注意車輛保養。 (二)輔導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取締破舊汽車繼續行駛與駕駛人之 違章行為。
- 三、目的:減少交通事故,促進交通安全。
- 四、人員編組: 由本處第三科派稽查及其他適當人員四人、第一科幫工程司或工務員二人、交通警員二 人及其他必要之人員組成二個小組每組五人(連同司機)。
- 五、任務區分: (一)組長:由股長或稽查兼任負責指揮實施機動稽查工作(由稽查兼組長時仍受稽查 股長監督)。 (二)稽查:負責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違章事項,保管扣件及違章事件通 知章填掣,移送與統計。 (三)幫工程司 (工務員) 負責檢驗車輛機件填發複檢通知單。 (四)交通警員:擔任交通指揮欄車事宜。 (五)司機:負責駕駛稽查車稽查旗幟之保管,對未帶行照駕照行駛車輛拆牌工作,必 要時亦可協助稽查檢驗車輛機件工作。
- 六、實施步驟: (一)本要點實施前應發布新聞及通知各汽車同業公會轉飭所屬會員遇本處稽查小組執 行任務時應接受稽查。 (二)機動稽查編組人員在實施執行任務前,應先予講解法令與溝通工作方法,藉以瞭 解任務,減少工作執行阻礙。 (三)機動稽查小組先以郊區為檢查地點,次第向市區推進。
- 七、稽查項目: (一)車輛部分: 1.汽機車剎車是否完妥靈活,制動效率及平衡度是否良好。 2.方向操縱裝置是否鬆動左右施動是否平衡靈活。 3.汽車喇叭音量是否合乎規定。 4.車輛各燈光設備損壞不予修復或任意增減原有規格設備者。 5.破舊不堪車容不整之車輛繼續行駛者,得查扣行車執照限期檢驗修復。 6.計程車四週玻璃任意張貼圖書或不按規定位置標明車行車號者。 7.計程車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8.計程車計費器是否完整。 9.各種安全設備是否完妥 (含駕駛室各種儀表) 。 10.車輛逾期未檢驗行駛者。 11.臨時指定重點檢查之項目。 (二)駕駛人部分: 1.行照逾期未換者。 2.越級駕駛者。 3.無照駕駛或持用註銷之駕照駕車者。 4.著木屐及拖鞋駕車者。 5.持學習駕照駕車而無領有駕駛執照在旁指導者。 6.汽車超載者。 7.貨車曳引車裝運整體物品超長、寬、高、重未依規定領有通行證者。 8.未攜帶行照駕車者。 9.臨時指定重點檢查項目。
- 八、工作方法: (一)執行稽查人員應穿著制服,佩帶佩章、佩掛稽查證並於出勤前實施勤前交付。 (二)執行人員應先向駕駛人索取駕照後再檢查其他項目。 (三)稽查地點應選定適當寬敞道路邊為之,尤其要注意自身及被稽查者之安全。 (四)執行稽查人員態度應誠懇和謁,動作迅速碓實,不得徇私袒護,有所編頗,對合 格車輛應即放行,違章車輛應迅速處理,不得因取締而防礙交通。 (五)對輕微之違章案件應以勸導代替取締(如晴天畫間雨刷及牌照燈失靈者)。
- 九、工作檢討: 稽查股長應每週利用適當時間召集所屬就執行發現之問題共同檢討改進,並隨時簽報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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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監秘字第89610929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