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查費作業: (一)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審查標準: 1.營業車每年分春、夏、秋、冬四季,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各月繳納,自用 車每年一次(期)應於當年七月份繳納,機車於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時一次徵收 。 2.不依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內繳納者,利用車主來處申辦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時 查費清理,並限制在未清結欠費前,不受理所請。 3.新領牌照或復駛者,自登記之日起徵,並應先將當季(自用車為當期)費額繳清 。 4.繳銷、吊銷、註銷、報廢、報停者,計徵至當日並應先將欠繳費額繳清。(失竊 註銷,有警察局報案證明者,計徵至車輛失竊日止)。 5.過戶者應先將當季(自用車為當期)及以前欠繳費額繳清。 6.移往外地轄區之地址變更登記者,不論是否已屆開徵期間,均先將當季(期)及 以前欠繳費額繳清。 7.在本轄區內之地址變更登記或汽車所有人名稱變更(更改姓名或名稱非過戶)登 記,如已屆開徵期間者,則應先將當季(期)及以前欠繳費額繳清。 8.汽車顏色、型式、噸(座)位、使用性質等之變更登記,如不影響燃料使用費費 額者,當季(期)燃料費如未屆滿徵收期限得免預先繳納,如涉及費額變更者不 論是否已屆開徵期間,均應繳清當季(期)費額。 9.換領(補發)行車執照者。 (1)營業車:應先將上季以前費額繳清。 (2)自用車:於徵收期限屆滿前(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辦者應將上年(期)以前 費額繳清,於八月一日申辦者,應將當年(期)及以前費額繳清。 (3)機車:機車為予每二年換發行車執照時一次徵收,未按期換照或補發行照者, 同時追補應繳欠費。 (二)查核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有否繳納,應選擇下列各項憑證當中最迅速切實之一 項,予以審查,如有疑問時再審查其他之憑證。 1.依據車主繳驗之燃料費繳納收據或隨車聯。 2.依據車主繳驗之車輛證件及證件上所簽註之異動登記日期。 3.依據代收行庫送來之銷號聯或電腦列印之燃料費銷號清冊。 4.依據電腦終端機顯示之該車最近燃料費繳納資料。 (三)自用車已在本年內或營業汽車已在本季內辦過新領牌、復駛、過戶或外縣移轉管 轄者,認定其當年(季)及以前之燃料費應已繳清,在同一年(季)年再辦理異 動登記或換照時,不必再燃料費而逕予加蓋「免再查費」之簽證章,在次年(季 )以後查費時,仍得據以推定憑其以後之繳納收據或隨車聯查費逕予加蓋查費簽 證章。 (四)申辦過戶、變更、復駛、補牌照、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等登記:已繳 清應納費額者,應在該登記書表各聯加蓋查費簽證章,而尚未繳清者,應先填發 該項繳納通知書,交給車主向銀行繳納後,再憑收據予加蓋查費簽證章。 (五)申辦汽車換發行車執照,經查核電腦已繳清應繳費額者即予換發,而尚未繳清者 則予退件,應俟其繳清之後再予受理。 (六)查費時應切實核對其牌照種類、牌照號碼、車主名稱及應繳年度季別,簽註欠費 時應將所欠年度季別填寫正確清楚,如欠兩期(季)以上者,並應加註其總共欠 繳之期(季)數。 (七)各種燃料費簽證章均應編刻號碼,由各查費人員簽收及負責保管使用。
- 二、稽核作業: (一)對於代收費款行庫之稽核: 1.各代收行庫,每日彙送本處之費單銷號聯,日報表以及其解送公庫之日報,編造 報表人員應相互核對是否相符,各行庫所收費款如有少解,即通知其補正。 2.各行庫彙送本處之費單銷號聯及日報表,經核對後即輸入電腦,並列印銷號清冊 ,原費單銷號聯按收款日期及行庫分別裝訂成冊保存,查費人員查費時發現車主 有繳費收據而電腦無繳費紀錄時,應查核銀行銷號聯或電腦列印之銷號清冊,若 電腦遺漏或錯誤,應填寫電腦錯誤更正單以憑更正電腦,若銀行漏解,應立即向 銀行追繳。 3.市府電子中心無法輸入之繳納紀錄應送交本處電子作業室處理。 (二)對於本處作業之稽核: 1.各銀行彙送之銷號聯收件人核對後,應填寫燃料費輸入電腦資料執行通報單,註 明件數及時間加蓋印章送交電腦輸入人員以光速閱讀機輸入電腦並列印清冊,核 對件數及金額如不相符應逐筆核對並更正,相符後將件數及時間填入執行單簽章 後送股科長審核簽章編號後送電子作業室執行。 2.電子作業室執行更新後,承辦人簽章並註明時間陳送主任簽核影印送還四科,由 查核人員抽查電腦確實已更新主檔後,將執行單按編號存查。 3.電子作業室更新主檔時無法進入主檔者,應列印清冊交第四科查明原因再行補正 。 4.窗口查費人員查費時,若發現電腦有費額不符,遺漏或其他錯誤時,應立即填寫 電腦不符更正單簽章後送股科長審核簽章,以憑更正電腦。 5.窗口送繳之機車燃料使用費金額,應按照規定每日繳解市銀行公庫收訖。當日下 午三時半鐘後續收費款應予當日下班時點結包封,由收款人逕送本處第五科金庫 保管,以策安全,應時常督導有否按規定執行。 6.機車燃料費單據各聯,每日指定專人核對件數金額及解繳庫數額是否相符。 (三)以上各項檢查應將檢驗人員、查核日期、稽查及改正情形、詳實列表登記陳閱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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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27
臺北市監理處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稽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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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