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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一 值勤人員應於接班前三十分鐘到站準備接班,值勤時不得擅離職守。
  • 二 值勤時應穿著制服,佩掛證章,帶足票證及找零週轉金。
  • 三 領用票證應當面檢點,如有缺章跳號,隨即交還發票人處理。
  • 四 收取費款應立即掣給等值票證,不得浮收或藉故不予找零,所收費款 及找零週轉金應存放指定箱櫃,不得散置他處。
  • 五 值勤人員值勤時除按規定攜帶找零週轉金外,不得攜帶私款,如事實 確有需處,應先行登記備查。
  • 六 值勤終了,應將所收費款立即結繳,如有短少應照數賠墊、如有溢收 應具明事實報繳,如有挪用匿報情事,除立即解雇移送法辦。
  • 七 遇有車輛不按規定繳費逕行闖過時,應將時間,車別、車號、去向詳 予登記,報請追繳。
  • 八 遇有繳費人於繳費後不待掣證自行離去時,應將時間,車號記於應給 之票證上,加蓋作廢戳記,於值勤終了後列表報備,倘繳費不足,其 未掣證者,應將時間、車別、車號、去向登記報請查追差額,如遇牌 號不清無法認記時,應記明車別、時間以溢收款報繳,其已掣票證者 ,收費人員應負責賠墊短少。
  • 九 持用各種月票之車輛過站時,應細心查驗,如有車號車別不符或逾期 使用應即登記按逃費處理,其票證應予扣留另予補繳。
  • 十 符合免費規定之車輛,應查驗行車執照或有關證件無訛後始得放行。
  • 十一 值勤人員如因病或重要事故,必須請假應先報請核准不得私自覓人 替代。
  • 十二 工作人員要守時守分,認真負責,服從指示,恪守法令規章,功獎 過懲,細則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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