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 永福橋收費站係依據臺灣省 台北市共管橋樑聯合收費管理要點及 財務處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行駛本收費橋站之各種車輛,除消防車、救護車、軍、憲、執勤巡邏 車等依規定得免繳費通行外,均應繳費後始得通行。
- 貳 票證印刷、發售及管理
- 三 本橋收費管理站使用之各種票證,均由監理處統一印掣,區分為甲、 乙、丙、丁四大類,並設帳管理。票證種類: (甲) 繳費證,區分為大、小型車兩種。 (乙) 月份繳費證分為大、小型車輛兩種。 (丙) 退費車繳費證分為大、小型車兩種。 (丁) 月票車壹元繳費證一種。 各種票證由管理站向本處會計室具領,並指定專人集中保管,並即登 記「繳費證領售結存分類簿」 (格式一) 總帳,再由該站經售人或站 務員具領保管出售,票證保管人應即登記票證領用分戶帳。
- 四 各種票證之發售,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各種票證售時應由管理站經售人或站務員於票證正面加蓋發售日戳 ,未蓋日戳之票證不得使用。 (二) 規定免費車輛通過時仍應依章繳費,發給退費車繳費證,按月憑票 根辦理退費。退費辦法另定公告實施。 (三) 月份繳費證之發售。 1 新購月份繳費證者,自當月一日起每日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 惟不論何日申購,均須全額發售,該票證並加蓋明顯之月份戳記 。 2 換購次月份繳費證者,自當月二十五日起至月底止,在辦公時間 內隨到隨辦,如逾越換購期限者,應重新辦理申購手續。 3 購用月份繳費證地點,一律向台北市監理處永福橋管理站填寫申 購卡購買。 4 零星票證於車輛過橋時發售。
- 五 各種票證之使用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零星購用繳費通告之車輛,通過永福橋時,站務人員應於收費之同 時將規定之票證交駕駛人收執並放行。 (二) 購用月份繳費證之車輛,應將月票粘於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識別 ,過橋時繳納一元,站務人員應於收費之同時應交月票車壹元繳費 證交駕駛人員收執並放行。 (三) 各種票證一經塗改、污損內容無法識別時,以廢票論並追究責任。 (四) 各種票證均屬計值票證,售後不得掛失或請求退費。
- 參 費款收解
- 六 管理站每日所收費款 (自零時至二十四時為一日 (應於次日上午十時 前) 星期例假順延) 填具「永福橋車輛通行費保管金收入繳款書」 ( 格式二) 送交「永福橋車輛通告費保管金」專戶存儲 (洽請市銀行到 站收款) 未及解繳之款項及找零週轉金應存置管理站保險櫃,並辦理 意外保險,以策安全。
- 七 站務員值勤下班時,應填報車輛通行使用費證徵收日報表連同票款及 票根點交管理站駐站會計人員審核、統計彙報,並彙繳專戶存款。
- 肆 報表編送
- 八 管理站每日應編造「車輛通行使用費證徵收日報表」 (格式三) 一式 二份,除以一份自存據以登入「車輛通行費登記簿」 (格式四) 外, 一份連同有關附件 (如退費車輛存根暨統計表) 送監理處核存。
- 九 管理站於每次月五日前根據「繳費證領售結存分類簿」編造「車輛使 用費證徵收情形月報表」 (格式五) ,一式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及送 陳建設局、財政局暨省市共管橋聯樑繫會報,本處會計室各一份。
- 十 管理站所送「車輛通行費徵收日報表」「永福橋車輛通行費保管金收 入繳款書」,主管單位應詳加查核 (張數、金額) ,並登入「車輛通 行費登記簿」。另每月終了編送之「退費車輛月報表」 (格式六) 「 退費車輛統計表」 (格式七) 除詳加核對外,並應將各項表單分別裝 訂成冊,備供查核。
- 伍 稽核
- 十一 管理站費款收款、帳務報表處理等應指定專人稽查負責審核,並經 常輪派監理處單位主管實地查核,並將辦理情形陳報建設局核備。
- 十二 查帳人員稽核之項目: (一) 售出之票證與所收費款是否相符,有無以多報少或挪用費款情形 。 (二) 各種票證是否順號發售或填用。 (三) 月份逃費車輛登記簿暨追繳作業紀錄簿作業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四) 解繳費款是否與車輛通行使用費徵收日報表數額相符有無延誤。 (五) 票證帳面結存與實存數量,總值是否相符,保管是否妥善 (定位 管理) 。 (六) 各項報表是否按時編送帳冊登記是否確實。 (七) 其他。
- 十三 管理站對於費款之解繳、報表之編送、票證之發售,如有延誤,跳 號及挪用等情形事,依公務人員有關獎懲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專案移送法辦。
- 陸 退費車輛處理
- 十四 凡依規定免費通過本橋時之車輛,憑退費車繳費證辦理退費。
- 十五 管理站對退費車輛按日統計於次月五日前編製「退費車輛統計表」 ,「退費車輛月報表」一式參份,一份自存其餘二份送監理處會計 室轉建設局一份存核。
- 柒 補收欠費處理
- 十六 逃費車輛欠費之追繳作業: (一) 車輛到達管理站收費亭拒不繳費強行通過者,應記下車型暨車號 登入「月份逃費車輛登記暨追繳作業紀錄簿」 (如格式八) 。 (二) 填發永福橋管理站補繳通行費,通知來站補繳通行費,否則按道 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捌 溢收款、廢票處理
- 十七 值勤收費人員對付款不足之車輛除登記其車號追繳外,應即將是項 費款登入值勤工作簿 (格式九) 作溢收款處理,下班後連同票款一 並繳庫。
- 十八 值勤收費人員對已付款而未取繳費證之車輛,應即於票證正面加蓋 作廢章,並註明時間車號後,粘貼於值勤工作簿,以備查對。
- 十九 凡應蓋作廢章而未蓋或已蓋作廢章之票證繼續使用者,以廢票重售 ,依法論處。
- 玖 附則
- 二十 本橋各種繳費證用票須知與注意事項: (一) 月份繳費證用票須知: 1 本票證應貼在車輛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查驗,否則按欠費論處 ,凡未張貼經通知又不按規定補費者,自次月起停購本橋月票 證三個月。 2 本票證無台北市監理處票證印戳及發售單位日戳者無效。 3 本票證如有塗改、轉借、冒用、逾期使用等一經查覺,除扣繳 本票證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並追 繳欠費。 (自票證有效或逾期之日起至查獲之日止,按每日通 過四次追繳欠費) 。 4 本票證限當月份使用,如有遺失概不補發。 5 本票證限本橋樑通行,其他橋樑無效。 (二) 各型車輛一次通行繳費證購買人注意事項: 1 本票證無台北市監理處票證戳及售票單位日期戳者無效。 2 車主購證後應即查視票證種類、價款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即 向發售人員更換票證,事後不予受理。 3 凡通過本橋未依規定繳費或無票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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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