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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臺北市監理處北市監秘字第896069000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 目標:本處為加速文書處理發揮時效特訂本要點。
  • 二 依據: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一七六條規定。
  • 三 公文查詢程序及方法: (一) 本處總收文應將每日收到之文書最速件隨到隨送外,一般公文分上 下午分送各承辦單位分辦,下午四時以後收到之公文,應於次晨上 班後即行分送各科室承辦,總發文部分除因附件或副本較多者外, 均應於當日發出並由第五科科長、股長及兼研考人員隨時督催。 (二) 本處各科室之登記桌登記人員應於每日上班後九時前定期整理待辦 盒內之檢查表,並將查詢辦理情形提報各科室科長、主任檢視。 (三) 各科室科長、主任應於每日上午上班後九時半以前,根據登記桌提 報情形對於當日應辦畢之案件,督飭承辦人儘速辦理。 (四) 各科室科、股長應隨時實施公文稽查工作。 (五) 處本部秘書及兼辦研考人員,除每十日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登記 桌管理情形外,另按月報表針對使用時間較長單位調案分析有無公 文積壓情形,並予作業輔導。
  • 四 各科室公文處理績效除列表陳報上級察核外,並於文書業務檢討會議 時提出報告與檢討。
  • 五 各科室承辦公文人員,如因差假時,科室主管 (科長、主任或股長) 應指定職務代理人代理業務,以免發生公文積壓情事,職務代理人員 於代為處理公文視同本職工作,如屬無故積壓仍應予比照處分。
  • 六 其他有關事項依照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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