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1-監-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臺北市監理處(87)北市監秘字第8704094700號函停止適用
  • 第 1 條
    經取得退費車輛票證後,請於翌月內 (以郵戳為憑) 彙齊函送退費機關申 請退費,逾期不受理,敬請合作。
  • 第 2 條
    退費地點: 一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七十號臺灣省公路局九樓主計處檢查課。 二 台北市八德路四段廿一號台北市監理處會計室。
  • 第 3 條
    請將票證分別橋站,按日期順序,粘貼紙上 (如附件) ,以利退費作業。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發文日期 函 台北市監理處 發文字號 受文者: 主旨: 貴 年 月份車輛行駛所轄收費公路,應退通行費新台幣 元正,茲檢附 銀行第 號支票一紙,請查 收。 說明:覆貴 字第 號函。
    存 根 聯 . . 臺灣省公路局 月 車輛通行受益費 . 台北市監理處 . 月票車輛壹圓繳 . 以請 費證 . 月票車輛壹圓繳費証 . 備保 . 發售單位: . 查持 票 . 驗票 編號NO:000001 . NO:000001 根
    使用說明 (背面印) 一 本證專供月票車輛使用。 二 本證無發售單位印戳者無效。 三 本證限使用一次不得掛失或退費。
    存   聯 . . 臺灣省公路局 退 車輛通行受益費 . 台北市監理處 . 大型退費車繳  . 以請 費證    . 大型退費車繳費證  . 備保 . 新台幣:  新  台  幣 . 查持 費 . 驗票 編號NO:000001 . NO:000001 根
    使用說明 (背面印) 一 本證專供退費車輛使用。 二 本證無發售單位印戳者無效。 三 凡通過本路 (橋) 車輛,經取得本證後請於翌月內彙齊函送本局辦理 退費,逾期不受理。 四 退費地點:⑴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七十號公路局主計處檢查課 (九樓 ) 。 ⑵台北市八德路四段廿一號台北市監理處會計室。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公 路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監 理 處 管 理 站 退 費 車 輛 月 報 表
    年 小型車發售繳費證 ║小型車發售繳費證
    符 號 起 號 訖 號 費 率 張 數 金║符 額║號 起 號 訖 號 費 率 張 數 金 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共 31 日 ║ ║ ║
    總 計
    累 計
    站長: 製表: 一 本表一式五份,自存二份,陳送一份。 二 本表應於次月五日前呈送。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公 路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監 理 處 退 費 車 輛 月 報 表 填表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大型車發售繳費證 小型車發售繳費證 合計 備 註
    姓 名 費率 張數 金額 費率 張數 金額
    合 計
    累 計
    處長 複核 製表 一、本表一式五份,自存二份,陳送一份。 二、本表應於次月五日前呈送。 退費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份 第 頁
    退 費 車 輛 繳 費 證 粘 存 單
    退費路橋名稱 退費票 證張數 費率 退 費 金 額 備 註
    小 計 合 計
    大型
    小型
    注意事項 大 :本單限粘貼通過同一路橋之 型進費車票證。 本單使用 小
  • 第 4 條
    本文請在公文紙內,印就駐地郵政信箱號碼或刻製駐地郵政信箱號碼章戳 或郵撥號碼印章加蓋於公文內,以利迅速退費。
  • 第 5 條
    支票受款人請於來文內詳細註明,以免背書不符遭受退票。
  • 第 6 條
    如所送票證內發現有非退費票證或逾期票證當予剔除,當月份票證請於次 月申請退費,尚請見諒。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