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預算籌編 一、本處編製預算,除依預算法、台北市預算編審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外,依本要點處 理。 二、會計室應依據市府所訂進度,擬具本處預算籌編日程表,奉核定後嚴格管制。 三、會計室應提供各單位以前年度之決算,上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以及上年度工作計劃完 成之量值,並預測下年度可能達成之工作量,以為編制工作計畫之參考。 四、本處研考單位、應予編制預算前,先期編擬施政計劃。 五、會計室應將編製預算應用之表格事先備妥,分發應用。 六、召開預算籌備會議,研討內容如下: (一)處長指示施政重點。 (二)會計室報告編制預算注意事項。 (三)各單位報告下年度工作重點及增減原因。 (四)研討下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量。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七、人事室應提供本處現有人員編制及臨時人員約僱之員額,會計室據以編制用人費用 。 八、各單位依據施政計畫編制歲入歲出概算,送會計室彙編並留存一份。 九、各單位編制概算時,注意事項: (一)預算應根據施政計畫,不能照抄上年度預算。 (二)依照工作項目,權衡輕重緩急,擬訂優先順序。 (三)工作量成長應有統計數字之依據。 (四)新增預算項目,其理由必須詳細說明。 (五)往年度雖列有預算,但不能配合業務實際需要,影響工作計畫之推行及增列 預算時,應詳細列舉需要數額。 (六)以往漏列預算部份必須增列。 (七)預算內之單價不得超過市府編審之規定,市府未規定單價者應依據市價估定 。 (八)預算內之單價與總價相符。 (九)各項預算之編列說明理由必需充足,文字力求簡明。 (十)預算中應力求避免錯字,尤其不能寫簡體字。 十、會計室應隨時協調各單位,如期完成預算初稿,並予彙編。
- 貳、概算審查 一、本處審查預算時,應組成預算審查委員會,其成員與處務會議同,各委員得指定經 辦人員隨同列席。 二、會計室應就各單位提共之概算,逐項詳加審核,提供具體意見,作成書面審核報告 ,提送預算審查委會員審查。 三、預算審查委員會研討事項如次: (一)歲入是否符合工人作量。 (二)上級機關指示之事項,預算有無編列。 (三)審計、主計、議會審(檢)查意見有無改正。 (四)處長指示之施政重點預算有無配合。 (五)重要工作項目有無漏列。 (六)審議會計室之初審報告。 (七)各單位相互配合之工作,預算能否配合。 (八)預算分配輕重緩急是否適當。 (九)所列預算能否在本年度內完成。 (十)預算說明之內容及各種規格圖說、單價、明細表等是否完備充實。
- 參、預算案編制及審查準備事項 一、本處預算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會計室應據以修正並分別詳實計算逐項審查,逐字校 正,依規定之表式編成預算書,依限陳報。 二、預算書經處長核定後付印,並應指派專人負責校對。 三、預算案陳報時,應同時分發各單位。 四、各單位主管對預算內容,應詳加瞭解,並準備補充資料,以備市府及議會審查時說 明。 五、預算經市府核定後,應即妥慎修正內容詳加校對,並會知各單位。 六、預算案送議會後,會計室應模擬議會可能詢問之事項,分送各單位,分別擬答。 七、召開議會審查預算前之籌備會議,就各單之模擬之答案逐一討論,各單位亦應提出 議會可能詢及之問題一並研討。所有模擬答案經會議通過後,均繕正送會計室彙編 成冊,分發單位主管備用。 八、議會審查預算所詢問題,補列文件及各種明細表等應即查明補送程序份數,依規定 準時送達並應詳予記載,以供下年編制預算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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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14
臺北市監理處預算編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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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