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促進車輛檢驗全面自動化、電腦化,加強為市民服務做定期、定點驗車,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每車由六人為一作業組(檢驗員一人、技工二人、收費換行、駕照二人、警衛一人)並 由檢驗員兼任組長,負責指揮督導全程作業。
- 三、工作人員之輪派由各主管科室辦理。(有關人員差假代理人及加班誤餐費等之填報,悉 由各科室自行辦理)。
- 四、每車由駐警隊派員警乙名,負責交通指揮疏導及檢驗場秩序之維護及安全。
- 五、規費之收費應掣給收據,並應將所收之款項依規定解繳,並參加保險。
- 六、下班後儀器及各項設施之安全委由保全公司負責。
- 七、儀器使用初期品勤公司應派員駐站,以便隨時檢修以維作業正常。
- 八、電腦終端機、印表機及通信線路之維護以及當機之處理,悉按本處終端機、列表機使用 管理要點辦理。
- 九、電腦或檢驗儀器發生故障,無法運作時由組長採取應變措施或宣布停用,並請車輛轉往 就近檢驗場所辦理檢驗。
- 十、為防止弊端,由主管科室及人事室(二)不定時派員督導。
- 十一、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簽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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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監字第88270400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