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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監-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台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
  • 一、依據: (一)配合交通部「臺灣區公路監理業務電腦化計畫」及本處「配合臺灣區公路監理業 務電腦化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處「年度施政計畫及本處便民服務計畫」辦理。
  • 二、講習時間: 每期每種課程講習時間為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時,依課程之需要訂定之。
  • 三、課程: (一)電子計算機概論( BCC) (二)商用程式語言( COBOL) (三)式譯程式語言( FORTRAN) (四)基本程式語言( BASIC)
  • 四、參加人員: (一)電子計算機基本概論:本處(含北區分處)約僱以上人員均須分期參加電子計算 機概論(BCC )一次,前二期採自由報名方式參加,第三期起,得以股長以上及 與電腦業務有關之各科室承辦人員優先參加,必要時指定應參加人員,強制參加 講習,俟約僱以上人員全部均參加完後,新進人員得待人數滿二十人時隨時開班 上課。 (二)程式語言:採自由報名參加為原則,但仍須本處(含北區分處)約僱以上人員曾 修過BCC 課程,或曾在大專院校修完有關電腦課程二學分以上,或在校外有關電 腦之訓練單位修完有關電腦課程二十小時以上者為限。 (三)每班上課人數原則以上二十人為限,人數過多時,得視需要而增班,人數過少時 得暫不設班,於次一期再酌以設班上課。 (四)每期每班講習課程,於結束時需辦考試,考試成績列入考核,考試不及格者仍須 復訓,缺課八小時以上者亦須複訓。 (五)參加人員由各科室分期按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班調派人員參訓,並不得影響正常 業務及便民需要。 (六)晚班或週六下午班參加人員由各單位酌報加班費,上班時間上課者,不得報領加 班費。
  • 五、講習方式及證書;以講解、實習並重方式辦理,結業經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證明書。
  • 六、講習地點:由電子作業室協調適當地點辦理。
  • 七、教材:由授課講師決定教材,由本處統一免費提供該課程之教材一本及筆記簿一本,原 子筆一支。
  • 八、講師:擬由本處電子作業室專業人員充任,必要時得外聘之並均按照規定核發鐘點費。
  • 九、安全防護:非上班時間上課應會知人事室(二)及駐警室,並注意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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