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辦公場所之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有效管理 監理代辦人行為,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所稱監理代辦人,指以接受他人委託代辦車輛檢驗、證照申請、換發或異動等各 項監理業務並收取代辦費用之人員。
- 三、監理代辦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著誠信、負責之態度,確實完成民眾所委託辦理之 各項監理業務。
- 四、監理代辦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抽菸、亂丟菸蒂。 (二)嚼食檳榔、亂吐檳榔汁。 (三)亂丟紙屑、垃圾或放置雜物。 (四)在本處內向民眾招攬代辦監理相關業務。 (五)打赤膊、裸體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不依排隊順序申辦各項監理業務而任意插隊。 (七)在本處辦公場所或服務環境大聲交談或喧嘩、亂鳴喇叭、猛踩油門或使輪胎高速 摩擦等產生刺耳之聲響等噪音情事。 (八)任意停放車輛,影響檢驗車道或出入口之順暢。 (九)於檢驗車道內以不當速度行駛致影響公共安全。 (十)未受託代辦車輛檢驗,擅自進入檢驗車道。 (十一)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辦公室、檢驗線工作室或車主親辦車道內。 (十二)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服務車主親辦時段(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及十二時至十三時三 十分)送件。 (十三)未在代辦案件之申請書表或檢驗紀錄表加蓋監理代辦人印章。 (十四)代辦各項監理業務不依規定程序或以不實證件提出申請。 (十五)不服從本處工作人員處置或糾正。 (十六)損壞本處員工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或相關設備。 (十七)未持有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駕駛車輛代辦檢驗。 (十八)於檢驗車道使用工具進行車輛調整。 (十九)不依正常操作程序,以不正當之方式通過各項儀器檢驗項目。 (二十)以偽造或變造文書等方式辦理各項監理業務。 (二一)惡意污衊、中傷本處,使本處名譽受損。 (二二)其他足以妨害本處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等之不當行為。
- 五、監理代辦人違反前點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外,若對本處造成損害仍 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監理代辦人危害環境整潔須負責清理乾淨,若不清理者,須償還本處委請清潔人 員清理之費用。 (二)監理代辦人損害本處之文書、物品或相關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監理代辦人危害公共安全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 六、監理代辦人以不實方式通過車輛檢驗者,其車輛檢驗紀錄應予作廢,受檢車輛並應重新 檢驗。
- 七、監理代辦人於受託代辦監理業務前,提驗身分證正本及繳交身分證影本(代辦車輛檢驗 者須另繳交駕駛執照影本),簽具同意遵守本規範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者,由本處 統一造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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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1
臺北市監理處監理代辦人管理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0)北市監一字第90636021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