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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4779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以下簡 稱本案),特設「臺北市政府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技術顧問機構之招標文件(含應徵須知、合約書等)。 (二)審議技術顧問機構甄審計畫草案(含甄審委員組成、甄審程序及方法等),交付 技術顧問機構甄審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三)審議技術顧問機構研提之服務工作報告(含轉運站開發方式之分析與建議、建築 設計基本規範、交通動線規劃原則、轉運站經營管理規範及政府應辦事項之研擬 、甄選投資人招標文件之研擬與製作等)。 (四)審議技術顧問機構研提之投資人甄審計劃(含甄審委員組成、甄審程序及方法等 )。 (五)審議涉及跨局處事項之議約內容。 (六)審議辦理本案各項經費需求及財務方案。 (七)其他推動本案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務;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工作;委員十五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九)本府技監、參事、顧問或參議乙名。 (十)專家學者六名。
  • 四、本小組下設工作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任;置組員十五人,由交 通部路政司、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築管理處、養護工程處、捷運工 程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主計處、地政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處及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派員兼任,幹事三人,由本 府交通局派員兼任。
  • 五、本小組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工作組視任務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 議。
  • 六、本小組開會時,工作組應將工作進展情形提會報告,對於已完成初審之工作項目,應作 成初審意見提會討論。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本小組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本案 會議時得領取出席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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