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以下簡 稱本案),特設「臺北市政府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本案技術顧問機構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甄選本案投資人之相關事項。 (三)審議辦理本案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及預算執行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推動本案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務;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工作;委員十人,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九)本府停車管理處處長。 (十)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本小組得延聘學者專家若干人,以協助技術審查工作。
- 四、本小組下設工作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任;置組員十五人,由交 通部路政司、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築管理處、養護工程處、捷運工 程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主計處、地政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處及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派員兼任,幹事三人,由本 府交通局派員兼任。
- 五、本小組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工作組視任務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 議。
- 六、本小組開會時,工作組應將工作進展情形提會報告,對於已完成初審之工作項目,應作 成初審意見提會討論。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本小組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本案 會議時得領取出席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82518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