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工程施工需要,特設各區工程處,其工程轄區如左: 一、東區工程處:南港線東段及東延段、松山線、內湖線。 二、南區工程處:新店線、中和線、信義線。 三、北區工程處:淡水線、新莊線暨蘆洲支線。 四、中區工程處:南港線西段、板橋線、土城線。 前項各款所定工程轄區,得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視工程實際需要及核定路網之增減, 自行調整。
- 第 3 條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捷運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4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科:掌理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 及工程品管取樣,以及工地安全衛生督核、變更設計處理等事項。 二、水電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 、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管取樣,以及工地安全衛生督核、變更設計處理 等事項。 三、工事科:掌理土木、違築、水電及環境控制等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考核與管理及一 般工事管理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公共關係、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以及不屬其他各科之 事項。
- 第 5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技正、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 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處視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0 條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足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3 條本處於轄區內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 第 14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 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帶決議:請捷運局協調中央儘速核定本市捷運信義、松山線,在信義、松山線未核定前, 有關新莊線、蘆洲支線之預算,不得送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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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4002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各區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5320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