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系統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工程履約階段之整體設計審查評估、國內施工階段之整體安 裝組合測試、系統保證及與營運間界面之聯繫等事項。 二 計管科:整體機電系統工程履約施工階段時程預算、人力調配、管制 、型態界面及文件管理等事項。 三 設備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分項工程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駐廠檢測、裝備驗收、工程 變更、時程管制、廠商協調、國內施工階段之現場監督及安全衛生等 事項。 四 物管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工程之履約管理、駐廠檢測整體規劃、督導機具裝備庫存管 理、工程發包訂約及一般工事管理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 書記。
- 第 5 條本處為辦理捷運機電系統工程及監造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捷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 足之。
- 第 10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捷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13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捷運局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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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39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10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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