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捷 運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 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系統科:掌理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 、機廠設施等工程履約階段之整體設計審查評估,國內施工階段之整 體安裝組合測試、系統保證,及與營運間界面之聯繫等事項。 二 計管科:掌理整體機電系統工程履約施工階段時程預算、人力調配、 管制、型態界面及文件管理。 三 設備科:掌理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 、機廠設施等分項工程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駐廠檢測、裝備驗收、 工程變更、時程管制、廠商協調、國內施工階段之現場監督及安全衛 生等事項。 四 物管科:掌理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 、機廠設施等工程之履約管理、駐廠檢測整體規劃及督導機具裝備庫 存管理,工程發包訂約,及一般工事管理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公共關係、文書、研考、事務、印信典守,以及不屬其 他各科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技正、正工程司 、秘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 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臺 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 足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2 條本處於轄區內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 捷運工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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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400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6739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