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 進行有關協調事宜,特設置「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協調會報 」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 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市長及臺灣省省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 本府政務副市長及臺灣省政務副省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 程局局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十六人及幹事二人由臺灣省政 府財政廳、建設廳、主計處、交通處、地政處、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台北 縣政府、本府副秘書長 (經建) 、參事 (交通) 、財務局、主計處、工務 局、交通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及地政處等單位派員兼任。 前項委員人選,府外單位由各單位推派,本府單位由所列單位首長兼任。
- 本會報設土地及拆遷組,掌理捷運系統工程用地、產橏及拆遷、補償等協 調事宜。
- 土地及拆遷組置召集人五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本府地政處副處 長、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副局長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台北縣政府地政 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五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分別負責執行該組掌理之幕僚工作。
- 本會報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報協調之結論應報請本府市長、臺灣 省省長核准後,分行各單位辦理。
- 本會報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車馬費。
-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捷運工程局特別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列支。
- 本會報於任務完成後即行裁撤。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1-1-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25926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