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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3)北市捷四字第8312975號函訂頒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舉辦捷運各線特殊或鉅大工程,慎選具有相 關工程經驗實績暨財力設備等優良廠商以承辦捷運系統工程,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技術 給予嚴謹、客觀、公平、公正之評審。特設置本局資格標、技術標、價格標三段式招標 作業須知及評審小組設置要點。
  • 二、法令依據: 本招標作業須知及評審小組設置要點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買賣財物稽察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臺 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補充規定」辦理。
  • 三、適用範圍: (一)凡本局辦理之捷運系統主體土建、水電、環控、機電系統工程標採三段標方式開 標者均適用本須知及要點。 (二)其它經簽奉核定之案件。
  • 四、資格標及技術標審標作業須知: (一)於公告截止收件時間,以郵寄方式投寄之標單會同政風室至本局收發處領取標函 ,逾時寄達者其投標無效。 (二)開啟標封 1.於監審單位監辦下開啟標封,將價格標封及技術標正本乙份收集,由本局開標 主持人與監辦單位代表簽章後分別封存,其餘文件由第四處保管作為審查資格 標及技術標之用。 2.資格標及技術標之審標作業應同時分別獨立進行,經審查資格標不符之廠商, 得即停止審查該廠商之技術標。 (三)資格標 由本局第四處主辦,會同財務室、主辦工程處及總顧問(國際標),在政風室及 會計室之監視下依投標書規定資格標所列項目逐一審查。其中財務狀況及押標金 收據項目由財務室派人審查,審查完成後由第四處將合格與不合格廠商名單及理 由簽報 局長核定,同時函告不合格廠商說明其不合格理由並請其領回押標金及未拆封之 價格標標封。 (四)技術標 1.第四處於技術標審標前依投標書規定之技術標評審重點項目及內容訂定技術標 審查表,併同廠商之施工計畫建議書(技術標文件)分送評審小組成員進行評 審,並通知第一次會議時間,召開第一次會議並討論決定技術標評審細節並決 定第二次會議時間。 2.技術標評審小組第二次會議各成員應提出初步評審結果,若評審結果不一致時 ,應先行討論以求一致,如仍無法一致時,則於會中投票表決,決定合格與不 合格廠商且各評審小組成員簽章後,第四處將審查結果呈報 局長核定後,併 同資格標審標結果函報監審單位備查、並通知開價格標時間。同時函知合格廠 商開價格標時間及通知不合格廠商不合格原因,並請其領回押標金及未拆封之 價格標封。
  • 五、價格標開標作業須知: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營繕機關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 定程式開標。
  • 六、技術標評審小組設置要點: (一)評審小組之編組 1.本小組係臨時任務編組,任務完成即自動解散。 2.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設計主辦單位主管人員擔任,成員若干人,由本 局設計主辦單位、第四處、品保中心及主辦工程處派員兼任(得視需要予以增 聘),另請本局總顧問及細部設計顧問派適當人員參加審標。 3.本評審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局外專家、學者參與評審作業,並經簽奉局長核定後 辦理。 (二)評審小組之業務。 1.負責評審投標廠商施工計畫建議書(技術標文件)內容事項。並依需要決定是 否以書面方式向投標廠商澄清其技術標文件或邀請廠商來局接受本小組之諮詢 。 2.負責提供審查結果報告事項。 3.其它有關技術標評審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局第四處負責辦理。 (四)本小組以召開二次評審會議為原則,如有實際需要召集人得於審標過程中隨時召 集臨時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須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評審案之決議,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 之同意,經決議若有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 七、技術標評審準則: (一)投標商所提送技術標符合或優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應予接受。 (二)投標商所提送技術標對合約要求交待不清楚時,得要求投標商於規定期限前補送 資料說明澄清,但廠商技術標原件資料不得抽換。技術標評審小組並依需要決定 是否以書面方式向投標廠商澄清其技術標文件或邀請廠商來局接受本小組之諮詢 。以上作業應於招標作業預定時程內完成。 (三)技術標內載明價格者不予接受。 (四)未按投標須知規定準備及送技術標者不予接受。 (五)依據審查結果填寫審標意見書審定「合格」或「不合格」兩類,不得含糊不清。 不合格廠商應予詳細說明其不合格原因。
  • 八、本作業須知及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第四處簽請 局長核定後修正之。
  • 九、本作業須知及設置要點,包含下列附錄: (一)附錄A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建、水電及環控工程資格標審標總結報告。 (二)附錄B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建及環控工程技術標審標總結報告。 (三)附錄C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資格標審標總結報告。 (四)附錄D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技術標審標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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