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審 訂經營策略之進行,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經營策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工程建設及經營策略施政綱要之策定。 (二)整體規劃及重要工作計畫,制度之審議。 (三)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令研訂之審議。 (四)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中指派兼任;置 委員十七至廿一人,由本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指定業務負責人兼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總工程司兼任,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
-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 副召集人擔任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八、本會於業務完成後裁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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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經營策略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6)捷人字第03864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