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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6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6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6)捷人字第09132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迅速妥善處理民眾反映 意見,適切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公眾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中指派一人兼任;副主任二人,由本局公共關係室主 任及第一處處長兼任。
  • 三、本中心工作項目如左: (一)民眾一般詢問及反映事項之處理。 (二)民眾緊急陳情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不屬本局各處、室、中心或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服務案件,得納入本中心業 務處理範圍。
  • 四、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就公共關係室人員中指派兼任;服務人員七人,由本局 相關單位派員兼任,承主任之命,負責處理本中心業務。
  • 五、本中心每二個月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停開之,會議時並 得邀請本局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簽奉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處理之。
  • 六、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
  • 八、本中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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