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就未經選定為聯合開發用地之基地, 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具有關發之可行性,得主動檢附有關文件申請聯 合開發,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人資格 除已依程序評選畫定為聯合開發基地範圍者外,其餘屬大眾捷運系統 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均得依 本須知提出申請。但如屬連通之聯合開發,則另依連通申請須知辦理 。
- 三 申請期限 (一) 屬捷運系統用地 (交通用地) 或毗鄰土地之聯合開發工程須與捷運 系統工程共構且同時施工者,申請期限以辦理聯合開發不影響各該 路線 (或路段) 捷運系統工程之完工時程為限。 (二) 屬捷運系統毗鄰土地而無須與捷運系統工程共構者,申請期限不予 限制。但以不影響各該路線 (或路段) 捷運系統之施工與營運為限 。
- 四 受理申請機關 本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
- 五 費用負擔 (一) 聯合開發之基本設計已由本局辦理或委託辦理者,申請人應負擔因 申請加入聯合開發所須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基本設計如由申請人自 行辦理,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 聯合開發工程與捷運系統工程共構者,申請人應負擔因聯合開發所 增加之捷運系工程細部設計費、變更設計費及施工費。 (三) 五之 (一) 及 (二) 應由申請人負擔之費用,如由本局辦理或委託 辦理者,悉由本局計價,並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
- 六 申請程序及文件 申請參與聯合開發之程序分二階段,各階段所需提送之文件如左 (申 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 : (一) 第一階段:聯合開發可行性及基地範圍部分: 符合申請人資格者,得備妥左列文件,推派代表一人以郵寄或自行 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 2 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建物所有權 人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3 申請參與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使用同 意書 (範本如附件五) 、身分證影本。如土地為共有者,應檢具 該筆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聯合開發使用同意書。 4 辦理聯合開發之開發構想及辦理基本設計與研擬聯合開發計畫之 預定作業時程表。但申請範圍如與本局已選定之聯合開發之基地 可合併為同一建築基地且申請人未要求自辦聯合開發基本設計及 研擬聯合開發計畫者免附。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二) 第二階段:聯合開發基本設計及聯合開發計畫部分: 依第一階段之申請而評選增加為聯合開發基地者,應由申請人自辦 基本設計及聯合開發計畫,其辦理方式另詳自辦基本設計及研擬聯 合開發計畫須知。 附件一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聯合開發作業流程│
收 件 申請人備妥申請文件 ,寄送本局,登記收 件 ┌────┴────┐ │ │初 審│ │ ├─────────┤ │ │查對申請表件 │ │ │ │ │ └────┬────┘
│ │ /\ │ / \┌────┴────┐ / \ 否 │退 件│ / 文件齊 \──────────┼─────────┤ \ 全清楚 / │檢還原送文件,退回│ \ / │申請人重新補正 │ \ / └─────────┘
\/ ││ │通過 │局 審 1.現地會勘 2.本局審查申請文件 及內容 3.局長核判 ┌────┴────┐ │ │府 審│ │ ├─────────┤ 不通過 │ │提報本府聯合開發審├──────────────┤ │查委員會審查 │ │ └────┬────┘
│ │通過 │┌────┴────┐ │ │核 定│ │ ├─────────┤ │ │將審查結果簽報市長│ │ │核定 │ │ └────┬────┘
│ │ /\ │ / \┌────┴────┐ / \ 否 │退 回│ / 列入聯 \──────────┼─────────┤ \ 合開發 / │敘明理由並檢還原申│ \ / │請文件,退回申請案│ \ / └─────────┘
\/ │是附件二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申請書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主旨:茲代表 等 人,為台北市 (縣) 區 (市、鎮、鄉)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向貴局申請辦理 (參與) 聯合開發,請查照。 說明: 一 本申請範圍土地係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遲系統 線 站之 (場站、毗鄰 ) 用地,如蒙核准辦理聯合開發,申請人將依照貴局核准之預定時程 表辦理。 二 檢附左列文件 (如附件) : (一) 申請參與聯合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名冊一份。 (二) 申請範圍之土地地號、面積及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清冊一份。 (三) 土地登記簿全部謄本一份。 (四) 建物登記簿全部謄本一份。 (五) 地籍圖謄本一份。 (六) 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二份。 (七) 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影本全份。 (八) 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全份。 (九) 辦理聯合開發之開發構想及自辦聯合開發基本設計與研擬聯合開發 計畫之預定作業時程表各三十份。回 覆 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 人續辦 ┌──┐ 申請人代表: │ │ └──┘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附件四 申請範圍內之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土 地 標 示 面積 (公 頃) 所 有 權 人 電 話 備 註 縣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姓 名 權利 範圍 身分證 號 碼 住 址 附件五 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 茲因 等人擬提供左列土地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依照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及相關規定合作興建聯合開發建築物,有關細節另訂 聯合開發契約書,以為執行之依據。至所提供土地屬捷運系統用地 (或交 通用地) 、或毗鄰土地但需與捷運系統工程共構基礎部份,亦同意配合捷 運系統工程建設之時程,先行無償提供土地供貴局使用,以上各項業經 等人同意,特立此同意書為證,絕無異議。 此致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土地標示、同意使用範圍及具同意書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左:門牌 地址 建物 建號 建物面 積(㎡) 所有 權人 使 用 人 (坐落) 土地地號 電 話 備 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編 號 土 地 標 示 面積 (公 頃) 所 有 權 人 權 利 範 圍 同意 使用 範圍 身分 證號 碼 蓋 章 備 註 縣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七 審查程序 (一) 初審:本局收件後,即交由本局第五處查對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不 齊、模糊不清或錯誤者,由本局詳為列舉,並於收件後十四日內 ( 不含假日) 以掛號郵寄通知,並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 局審:本局第五處查對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全無誤後,即通知申請人 代表會勘基地之現況,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簽報局長核判。其未獲通 過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還原申請文件回覆之。 (三) 府審:經本局初步審查後,提報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 開發審議委員會審查。 (四) 將府審會審查結果簽報市長核定。 (五) 依七之 (四) 核定結果,不列入聯合開發基地者,即由本局敘明理 由並檢還原申請文件回覆之;其列入聯合開發基地者,則由本局函 知申請人續辦聯合開發計畫相關事宜。
- 八 審查原則 (一) 聯合開發可行性之審查: 1 聯合開發申請案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屬不可行: (1) 影響捷運施工或通車營運之時程者。 (2) 妨礙捷運系統或車站之結構、安全或原規劃設計之功能者。 (3) 影響捷運系統或車站之正常營運者。 (4) 申請範圍過於狹小,無法有效運用者。 (5) 不受地方歡迎,且不能帶動地方發展之開發者。 (6) 對地區環境品質嚴重影響者。 (7) 涉及都市整體發展政策或對現行都市計畫有不利影響者。 2 申請案無上述任何狀況,且具有左列任一條件者即屬可行: (1) 具高度市場潛力之開發。 (2) 可協助解決捷運用地取得問題之開發。 (3) 有助於促進車站地區或都市之健全發展,且可增進捷運功能與 營運效能之充分發揮。 3 涉及須變更或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由申請人循變更都市計 畫或區域計畫法定程序後,再辦理聯合開發計畫相關事宜。若有 回饋事項,應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基地範圍之審查: 1 申請基地範圍應符合申請人資格規定者之所有土地,且申請基地 範圍內各宗土地須毗鄰並已達可單獨申請建築使用之規模。 2 申請基地範圍應不造成申請基地範圍外之畸零地。但如該畸零地 得與他筆土地合併申請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3 申請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均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4 有關毗鄰土地之範圍,應比照「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用地毗 鄰土地劃定為聯合開發用地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 九 其他事項 (一) 有關聯合開發合作細節及簽約事宜,依本局報奉本府核定之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 (範本已刊登本府 79.05.23 夏字第二 十三期公報) ,另由本局與各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簽訂。 (二) 其他未訂事項,悉依大眾捷運法及聯合開發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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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3001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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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85)府捷五字第85012848號公告修正第6~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