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為有效推動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業務,以配合大眾捷運 系統之興建,特設立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
- 第 3 條本基金為營業基金。
- 第 4 條本基金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管 理機關。並得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第 5 條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 出售 (租) 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四 本基金支用後回收部分之收入。 五 銀行貸款及融資之款項。 六 依主管機關與投資申請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屬主管機關之收入。 七 其他收入。
- 第 6 條本基金在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設立聯合開發基金 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 運用於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沿線場、站及毗鄰地區聯合開發之土 地及建物之相關投資。 二 台北都會區之聯合開發規劃費、基金設計費、鑑界費、房租補助費、 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工程管理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 用。 三 執行聯合開發業務所需之費用。 四 聯合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費用。 五 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費用。 六 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本息。 七 其他與推動台北都會區之聯合開發業務有關之支出。
- 第 8 條本基金收入程序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由市庫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 本基金利息收入,由台北銀行按月 (期) 解繳。 三 出售 (租) 聯合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部分收入,由付款人向台北銀 行或管理機構解繳。 四 本基金支用後回收部分之收入,依聯合開發土地開發時程,由投資申 請人依聯合開發執行機構之通知,向台北銀行或管理機關逐案解繳。 五 銀行貸款及融資款項,由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撥入。 六 依主管機關與投資申請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屬主管機關之收入,由 投資申請人依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向台北銀行或管理機關逐案解繳 。 七 其他收入,依規定程序逐案解繳或撥入。
- 第 9 條本基金支出程序如左: 一 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款項,按照年度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二 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本息,按還款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三 其他與推動聯合開發業務有關之支出,依規定程序逐案撥支。
- 第 10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1 條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時,得將其中百分之十撥充公積循環運用外,其餘 部分循預算程序作為大眾捷運系統及聯合開發事項之經費及營運維護之用 。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1001
全部
民國 8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28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