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分包商之責任心,維持捷運工程之品質而擬定本注意事項。
- 二、適用範圍 本局相關工程之各級分包商。(不含在國外工作之相關各級分包商)
- 三、作業依據 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工程一般條款內所訂之分包及品質管制計劃相關規定。(如後附)
- 四、作業程式 (一)分包商資料填報: 主辦工務所於該標之分包計畫核准後,將分包商之基本資料詳列(如表格一)後 ,正本存工程處影本送局備查。(如分包商異動或新增,即於工程月報中提送相 關資料。) (二)不良記錄判定,統計通報列管: 1.工地工程司需依品管計畫隨機抽驗主承商及分包商之工程品質,如有不合格事 實發生,即詳加記載,並要求改善。於每月統計不合格百分率(如表格二)。 正本存工程處。 2.如該分包商不合格事實經統計當月不合格百分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由工地 工程司填報「承攬本局工程廠商之分包商不合格通報表」(如表格三)。正本 存工程處,影本送局備查並由局轉知其他工程處,以為日後他標工程審核分包 商之參考依據。 (三)不良記錄註銷,通報註銷列管: 在分包商將缺失事實改善後,且由工地工程司確認後,而當月不合格百分率達百 分之十以下時,可由工地工程司填報「承攬本局工程廠商之分包商已改善通報表 」(如表格四)正本存工程處,影本送局備查並由局轉知其他工程處註銷備案。
- 五、各被列管之分包商於未註銷其列管記錄前本局各工務單位除有特殊理由,且需專案報局 核准外不得允許該列管之分包商參與捷運工程。
- 六、本注意事項之修訂: 本注意事項於有需要修正時,將另行檢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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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0)北市捷四字第02616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