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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府捷四字第89229934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激勵捷運工程各標承攬商追趕並 超前進度,發給提前完工之承攬商趕工獎金,以達節省捷運系統及社會成本支出之整體 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範圍:本局土木建築工程標。
  • 三、發給條件:工程標係在全線工程要徑上提前完工,預估可達成一、之效益者。
  • 四、核定程式:各施工中之工程標符合三、之條件時,得由所屬工程處初核後檢附具體事實 ,以提案方式提報本局工務會報審議,審查通過之工程標由工程處函知承攬商得於該標 工程完工後,依本要點申領前完工日數之趕工獎金。
  • 五、趕工獎金計算方式: (一)趕工獎金=合約總價X提前之工期÷合約工期X5%。 (二)趕工獎金最高上限為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一。
  • 六、實施方式: (一)自函頒實施日生效,以前完工者不另追溯發給。 (二)於工程完工後由承攬商於工程結算驗收合格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發給申請, 逾期視同棄權。 (三)所需經費由本局工程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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