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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4)北市捷四字第8410563號函修正
  • 一、各工程處各施工標於高峰期過後即應逐漸減少工務所各標之技術人員。
  • 二、施工標完工前之人力縮減及計算方式: (一)工程高峰期過後,即進度達八0%以上及預算執行情形(支付)金額減少時,以    執行預算減少之金額作為減討人數之依據。 (二)以一個施工標最近一年累計支付款較前一年累計支付款減少之金額除十二再除工    作當量,即換算出該標需減少之人數。 (三)工作當量:其定義為一個工程人員平均一個月所執行之工程金額,機電系統四五    0萬元╱人月、地下段四00萬元╱人月、高架、建築、平面三五0萬元╱人月 、水電環控三00萬元╱人月、軌道、號誌、傢俱設備等三00萬元╱人月。 (四)工程處工務所之人力縮減應每一年檢討一次,並依據前述計算方式於每年一月填 列「工程處施工標完工前之工務所人力縮減狀況統計表(如附表一)報局。 (五)機電系統工程處之工務因施工標合約內容及工作形態之不同,而於實質完工前不 予縮減人力。
  • 三、施工標實質完工及竣工後之人力縮減及計算方式: (一)各區工程處各類工務所於一個施工標實質完工或竣工後,各階段之該標人力縮減 百分率: 1.土建及軌道工務所:工程竣工後人數減為六0%、正式驗收後減為三0%、決 算後減為二0%、移(點)交後減為一0%(辦理保固、與營運公司間之界面 處理等工作)、正式營運後半年減為0。 2.水電及環控工務所: (1)合約採用一次竣工者比照土建工務所縮減人數。 (2)合約採用實質完工營運通車日(RSD )者:工程實質完工後人數減為六0% 、營運前整個系統之整合測試完成後減為三0%、點(移)交後減為二0% 、正式營運通車後減為一0%。 附註:有關水電環控之基本工作當量由於涉及分標管理規模太小所應有之基 本人力需重新檢討擬訂,在未修訂前仍依目前之工作當量及人力基數來縮減 。 3.各區工程處各類工務所(不含測量、材料)之人力縮減應每一年檢討一次,並 依據前述計算方式於每年一月填列「工程處施工標完工後之工務所人力縮減狀 況統計表」(如附表二)報局。 (二)機電系統工程處各工務所於實質完工後之工務所於實質完工或竣工等各階段之人 力縮減百分率: 1.木柵線三五0標於實質完工後工務所人力減為八0%(即現有人數,留置人員 辦理瑕疵改善及合約爭議事宜)、營運通車日(RSD )開始縮減人數為三0% (留置人員辦理配合營運及協調處理事項)。 附註:(1)若三五0C合約需處理,則人力得另行調配。 (2)配合體檢工作若有新增工作時,另行檢討人力。 2.單項系統標工務所:工程實質完工且營運模擬測試完成後減為八0%、移(點 )交後減為六0%、營運通車日開始減為三0%(依合約期限為準,最長一年 )、保固期滿後減為0。 附註:若工務所內有個標結案時,有關人力之縮減依其比率辦理。 3.每一個工務所因管轄各路線之施工標,其人力可依工程進度於各標之間自行調 配。 4.測試運轉整合工務所(CFO ):移(點)交完成前不需縮減人力、全線移(點 )交完成後(系統完全移交營運公司掌控操作)人力縮減為0%。 5.各類工務所之人力縮減應每一年檢討一次,並依據前述計算方式於每年一月填 列「工程處施工標完工後之工務所人力縮減狀況統計表」(如附表二)報局。
  • 四、各工程處提報之人力縮減狀況統計表分由第四處各主管課審查及簽核後列管,作為全局 各單位統籌調撥支援之依據,及每年度約聘僱計畫增減人數審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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