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確保夜間及假日施工品質暨統一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加班監工排定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各工程處執行「夜間暨假日加班監工」,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現行相 關規定辦理。
- 二、夜間加班監工自下午17:30分至工程收工或翌日上午08:30交班為止;原則上夜間加班監 工應於次日補休,惟為應業務需要得依下列規定申領加班費;夜間監工連續加班時數不 足六個小時(含六個小時)得申請支領加班費或補休;連續加班時數超過七個小時以上 ,除該日為公定假日之前一日外,至少須於次日補休四個小時;至於連續加班時數超過 十個小時(超過次日04:00) ,除該日為公定假日之前一日外,次日一律全日補休,以 保障同仁身體健康及確保日間工作品質、效率。 前述規定整理如左表:
夜間連續加班時數 處 理 原 則 一~六小時 得申請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七~十小時 除該日為公定假日之前一日外,至少須於次日補 休四個小時;未補休加班時數,得申請支領加班 費。 超過十小時以上 除該日為公定假日之前一日外,次日須補休八個 小時;超過八個小時以上部份,得申請支領加班 費。 - 三、公定假日加班監工劃分為二班: 08:30至17:30,第二班:17:30至工程收工或翌日上午 08:30 交值為止;公定假日加班監工第一班人員原則補休,惟工務所之加班費若尚有餘 額,得經工務所主任核准改為支領加班費;第二班則比照夜間加班監工規定(作業要點 二)辦理。
- 四、工務所主任應監督監工人員覈實申報加班時數,惟每人每月支領加班費部份以不超過五 0小時為原則,超過部份儘量採補修方式辦理,以維護同仁身體健康;工務所當月「每 人每月加班統計表」(如附表一)應於下一個月十日前提報工程處(正本送人事室副本 抄陳處內相關單位)備查;工程處應依規定從嚴核實報銷,所需經費亦應控制在原有預 算科目之額度內。
- 五、為不影響平常日監工及其他業務推動,工務所應落實「代理人」制度,各工作分組之成 員間應能相互替代;若工務所因趨趕工進,夜間暨假日施工之工作面較多,致同仁加班 監工業務過於繁重時,工程處得臨時調派其它工務所人力支援。
- 六、女性同仁得視監造工作性質參加夜間加班監工,惟以不超過晚上 22:00為原則。
- 七、輪派監工數以各該標進行中之工作面數為主要考量,原則上每個工作面應有一名監工, 且工作面在兩個以上(含)需派置兩名監工以上(含)時,原則上採資深、資淺人員互 搭配方式輪派,以利緊急事故處理;工作面之區隔應以監工人員能否同時監造為原則, 明挖段與潛盾隧道段不得視為同一工作面。
- 八、各工務所對於夜間施做潛盾隧道鏡面破除,潛盾機出發、到達,上、下行隧道間連絡通 道施工,管線開挖,土方開挖及支撐等易影響周遭民房道路安全等工作均應派監工人員 全程監工,以防範發生災變。關鍵工作儘量安排於白天進行。監工人員對於上述易發生 災害之重要工作面應按時巡邏,並隨時注意有無異常狀況(如異常滲水、異常氣味、異 常聲響、道路或地面異常破洞或沈陷等)及參照本局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84)北市捷 四字第八四0三三七四號簡便行文表頒發之地下結構開挖安全性評估檢查表監督(如附 件二)施工,且於發生緊急意外事故時,按緊急通報系統通知各有關主管人員及相關單 位。
- 九、為落實監工交班規定,加班監工人員應確實填寫監工記錄表並依規定移交下一班監工人 員;工務所並應將前述監工加班表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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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四字第092324588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