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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6)北市捷二字第86211166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總則: (一)為便利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協調會報臨時任務編組中 之管線組協調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拆遷、 工地防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災變之處理等, 除特別協議者外,須依本須知辦理。 (三)本須知內所指之捷運局係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本須知有關左列名詞之含義如左: 1.本須知所指之管線除依照交通部修訂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 道路注意要點」所稱之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 、輸氣外,尚包括路燈、軍訊、警訊、鐵路之電力電訊號誌交通 號誌等所屬地上、地下管、桿、線及其有關設施。 2.永久遷移,係指將影響施工之管線,依施工需要作一次遷移定位 或多次遷移之最後一次不再更動者。 3.臨時拆遷,係指將影響施工之管線,依施工需要須作一次以上之 遷移時,其最末一次以前之各次遷移。 4.就地防護,係指對因開挖而露出之非廢棄管線,所施工之吊掛器 具,支承器具或補強等防護措施。 5.代辦工程,係指涉及捷運工程之管線工程除現有管線外,包括計 畫中之管線須同時配合捷運工程施工時除由管線單位自行配合捷 運工程施工外,而委由捷運局代為辦理者。 (五)本須知係由捷運局與各管線單位會商協調後實施,其修訂亦比照辦 理。 (六)永久遷移及臨時拆遷未完工前均應力求維持原有管線之功能。 (七)各管線單位應派有關之設計及施工人員會同參加管線協調會負責提 供有關資料,做為設計依據,各管線單位並應就捷運局之設計案派 員參與審查工作,施工時亦應派員參與監驗事宜。 (八)管線遷移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安全措施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及道路主管機關有關安全法令之規定切實辦理。 2.施工期間工作地點應依交通部、內政部會同發布之「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主管機關有關安全法令辦理,以 確保交通順暢與安全。 3.道路挖掘施工完後應依規定在時限內回填分層夯實或滾壓至規定 密度並修復路面。 4.施工範圍應依臺北市、縣環保單位之規定,維護環境整潔。
  • 二、永久遷移: (一)永久遷移管線之規劃,其計畫目標至少應在二十年,除臺北院轄市 區污水與排水之設計及施工併捷運系統工程辦理之外,其餘各管線 設計作業原則上由捷運局協調各管線單位辦理,施工由捷運局協調 各管線單位辦理。 (二)永久遷移之管線其所需之空間由捷運局負責與道路主管機關協調安 排管線埋設位置,惟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等重力式管線應優先考慮。 各負責遷移管線單位,應在議定日期前完成拆遷,如有困難由捷運 局協調解決。 (三)永久遷移之管線遷移完成後,應立即通知捷運局,既有管線內之設 備由各單位自行拆收,拆收之期限由雙方協調決定;為免影響工程 進度,管線單位應於議定期限內辦理完成。拆收完成期限如有困難 ,應立即通知捷運局協調解決。對於不明管線由捷運局邀集管線單 位會勘解決。 (四)永久管線之埋設,應設置共同管溝者;若工地條件確無法辦到時, 在條件許可下,應在道路交叉口設置。
  • 三、臨時拆遷: (一)臨時拆遷之設計,原則上由捷運局洽管線單位辦理,施工由捷運局 協助各管線單位辦理。其位置及時程須配合主體工程施工(主體工 程之施工時程由捷運局提供),如有困難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建 設協調會報管線組協調解決。 (二)臨時拆遷之復舊工程,土木部分由捷運局按原有狀態及材質予以復 舊,設計資料由管線單位提供。如位置須改變時,由管線單位及捷 運局協調決定。復舊工程須再使用之人孔鐵蓋、鐵框等拆收料,由 各單位收回保管,並會捷運局清點列冊,復舊時交由捷運局施工。 (三)各管線單位應考查管線使用年限或強度。對安全有顧慮者於復舊時 可考慮變更管種,管種之變更手續,由各管線單位辦理。 (四)舊有管線之拆除、拆收,由各管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處理。 (五)臨時拆遷後,由捷運局代辦之土木復舊部分完工後,其通管及導通 試驗等,恢復其功能之工作,由捷運局配合復舊進度辦理,並請有 關管線單位會驗。 (六)臨時拆遷之復舊,有關特殊構造物結構體及纜線、管線之布設埋設 ,由各管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辦理。 (七)各管線單位辦理臨時拆遷過程中,如發生非技術性之困擾,必要時 由捷運局協調解決。 (八)土木工程復舊施工單位認為必要時,得請管線主管單位派員在現場 配合。
  • 四、工地防護: (一)施工中之防護,由捷運局委由施工單位辦理,但其維護與管理,由 捷運局會同管線單位相互確認後由各管線單位列冊交由捷運局清點 統籌管理。須就地防護之瓦斯管其安全措施,由各所屬之瓦斯公司 負責配合辦理。 (二)既設之管線或人孔,已難於就地防護者,應由管線單位予以換新, 再由捷運局施以就地防護。 (三)就地防護之復舊,由捷運局辦理,但在正式回填前,應先會同管線 單位予以確認。 (四)就地防護及復舊之設計,其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有關管線單位提供。 (五)對於就地防護之電力及電信管路之空管,應由施工單位在開挖前及 復舊後,會同管線單位勘驗有無不通情形,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 五、代辦工程: (一)各管線單位之管道代辦工程,應在主體工程細部設計前向捷運局提 出申請,並協調確定之。 (二)捷運局僅代辦管線工程之土木部分。 (三)代辦工程施工期間,如遭遇困難,應再與管線單位協調,其因而變 更設計或改變施工之方式所增加之費用,仍按六?(五)之規定辦 理。 (四)代辦工程施工時,管線主管單位請派員保持連繫或協調。
  • 六、經費負擔: (一)管線永久遷移所需之經費依照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於大眾捷運 法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施工。 在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 徵得地方主管機關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 程與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因大眾捷運系統業務需要而應予 拆遷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依原設 施標準,按新設經費減去拆除材料拆舊價值後,應由該設施之所有 人或使用人與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唯臺北市與臺灣省政府同屬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投資機構,所屬 非營利性管線,其拆遷費用得視為已函蓋於建設分擔費用內,其拆 遷費用由捷運系統工程費予以全額負擔。 (二)臨時拆遷所需之經費,全部由捷運局負擔,惟運局僅按原材質、原 狀態予以復舊。各管線單位如欲變更管種,擴充或補強、換新等, 其增加費用由管線單位自行負擔。 (三)就地防護之費用,由捷運局全額負擔,惟既設之管線或人孔換新及 施工期間會驗所需之費用由各管線單位自理。 (四)道路挖掘申請所需繳交之費用,先由各管線單位交付、列入結算中 。 (五)管線之永久或臨時拆遷得由管線單位自辦者,其所需費用由管線單 位詳列明細經捷運局同意後撥付之,俟完工後檢附工料明細表及收 據依實際結算金額,多退少補。反之,管線單位委由捷運局代辦預 埋管道費用之撥付,亦以同樣方式辦理,又撥付手續得依雙方會計 單位作業需求協商訂定。 (六)臨時拆遷如為爭取時效,必需先拆遷後繳費時,則由捷運局在申請 單上會同蓋章或由捷運局逕行提出申請。
  • 七、申請手續: (一)為簡化手續爭取時效,捷運局對各管線之永久,臨時拆遷之設計、 估價、施工等申請手續,均以管線協調會紀錄之結論及所附管線遷 移申請單(如附表一)為準,用以代替各項通知及申請手續,不再 另案申請。 (二)各管線單位因拆遷所需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或申請使用道路等手續, 由各單位按規定備妥所需資料,交由捷運局擬具遷移計畫、分段施 工計畫與交通維持計畫向市、縣道路主管機關協調統一申請。
  • 八、災變處理: (一)施工中為保持管線之正常狀態,應經常查驗、維護,並於適當時機 邀請各管線單位會驗。查驗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點: 1.開挖區內之查驗: (1)管線各部位之現況:有無洩漏情事、接頭與彎管部位有無鬆動 及管線有無損傷。 (2)吊掛防護及暫時支承:吊掛器具有無鬆弛、變形、腐蝕、承載 樑有無變形等。 (3)補強措施:補強構材有無變形,螺栓有無鬆動。 (4)復舊之支承防護:支承器具有無傾斜或損傷,支承台與管之間 有無孔隙等。 (5)其他必要事項:與管線單位另有協議之事項。 2.開挖區外之查驗: (1)路面之變形:路面有無下陷、破損。 (2)重要管線之下陷狀況:有無下陷等變動。 (3)擋土設施附近之現況:地下管線有無破裂或漏水等現象,接頭 部份有無變形等。 (4)其他。 3.會驗之時機如下: (1)試挖調查時。 (2)靠近地下管線之打、拔樁時。 (3)埋設物露出時。 (4)吊掛防護或暫時支承防護完成時。 (5)補強措施完成時。 (6)復舊之支承完成時。 (7)回填至管線下端時。 (8)颱風來襲前或地震後。 (9)其他必要時。 (二)查驗之結果應作成紀錄,如發現有異狀或判斷有異狀之虞時,應即 刻與管線單位連繫協調,以採取有效之補救措施。 (三)如發生緊急狀況或事故時,應儘速與有關單位連絡,其緊急電話如 附表二。。 (四)施工期間除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外,如因意外挖斷或損害管線時, 由施工單位以緊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前往修護並由施工單位予以 簽認,其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五)各管線單位應提供各管線及人孔(含手孔)之安全規章,以避免施 工時因不瞭解而發生意外事故。施工單位並應遵照各管線單位所提 供之安全規章,小心施工,否則發生意外事件,由施工單位自行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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