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委派官等以上職務出缺,應依府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 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檢討出缺職務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升任外,如因業務需要外 補人員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甄審。
- 二、前條所稱外補人員,係指本局暨所屬各區工程處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現職人員以外之人 員。上述編制內現職人員之升遷調任,應依府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逐 級升遷執行要點」暨「本局暨各區工程處公務人員升遷考核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三、左列人員進用免經甄選審查程序: (一)依年度用人計畫核定進用高等暨普通考試及格分發人員。 (二)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 (三)簡派人員。
- 四、本局及各單位接受其他機關或人員推薦希來局服務者函件時,均應轉交人事室登錄彙整 ,人事室依受推薦者所具之考試、學歷、經歷及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分別造列技術及行 政二類進用甄選審查名冊,連同本局各類人員現有職缺狀況表,於每月十日前送達各單 位,各單位得設專人或甄審小組負責甄審,並逕行通知進用甄選審查名冊內列人員,前 來本局接受面試及晤談。
- 五、由各單位進行初步甄審,初審之甄審結果報告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交人事室,同時會 請人事室(二)辦理查核,嗣轉陳業務督導主管副局長核閱後,彙提人事甄審委員會審 議,人事甄審委員會應適時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其決議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並應自 決議日起三日內,連同會議紀錄由人事主管人員簽陳局長核定。
- 六、各單位負責甄審之人員,應對甄審內容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並不得對受甄選審查者表 示任何承諾,或通知其到局任職。
- 七、擬外補進用人員經本局人事甄審委員會決議,陳請局長核定進用者,概由人事室通知辦 理報派程序。奉核定儲備候用者,由人事室依甄審決議造冊送請適用單位列冊選用。
- 八、各界推薦案件之簽覆,其以個人名義來函部分,由主任秘書室指派專人擬辦;屬於機關 來函部分,由人事室擬辦。
- 九、依本作業要點進用之人員;其所具資格條件均應符合附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進用 人員擬派職務資格條件標準表」規定。
- 十、本局約聘僱人員之遴選進用,比照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本作業要點自函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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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人字第88206910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