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暨所屬各區工程處公務人員之升遷除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 考核執行要點」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切實辦理外,並應依本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升遷係指左列情形: (一)升任職務列等表所定較高職等之職務。 (二)同職務列等表之非主管職務調為主管職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較高職等之職務,包括職務列等表中最高職等相同而最低職等較高之職 務。
- 三、各機關列入升遷考核人員應具「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及府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 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規定之資格條件。有左列調派情形之一者外,其升任較高職 等職務時,所任現職年資並應符合附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區工程處公務 人員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應具現職年資表」規定: (一)經高等考試實務訓練期滿現職委派第五職等以下職務,於升任薦派第六職等課員 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幫工程司職務者。 (二)本局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副工程司職務與各區工程處薦派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正工程司或技正職務雙向調任者。 (三)依機關編制表規定,課長職務由本機關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或現職副工程司 以上人員升任本機關專任課長職務者。
- 四、各機關人事單位得於每年年終考成核定後,對於合於升遷人員, 應按其所具資績,依府 頒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之因素評分標準,提請該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事先審定其資績分 數,建立各職務候選人員名冊,作為出缺時升遷之參考。
- 五、各機關職務出缺,除依法令規定進用人員外,所餘職缺三分之二由本機關檢討內部人員 升遷;另三分之一職缺之升遷以本局及各區工程處為範圍,其中本局職缺部分由各區工 程處保薦合格優秀人員升遷;各區工程處職缺部分,由本局造列本局各單位推薦至工程 處服務之合格優秀人員,及各區工程處保薦合格優秀人員之候用名冊,送請職缺所屬工 程處遴補。每機依前項規定三分之一職缺比例,在候用名冊中遴補人員時,不須再辦理 升遷考核。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辦理定期升任甄審。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指 示應臨時召開時,得辦理不定期升任甄審。
- 七、本局暨所屬機構人員,嚴禁為升遷奔走鑽營,違者視情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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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人字第09232117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