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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1-人-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人字第88206910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員工工作績優及操守廉潔,特訂定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績優及操守廉潔員工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局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進用人員。
  •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如左: (一)工作績優部分: 1.平時考核:平時主動積極,表現優異,經查有具體事蹟者。 2.年終經各單位主管考評,提薦工作績優,堪為楷模者。 (二)操守廉潔部分: 1.拒受饋贈有具體事蹟者。 2.拾金(物)不昧有具體事蹟者。
  • 四、獎勵種類如左: (一)獎品。 (二)獎狀。 (三)刊登捷運報導。
  • 五、本要點平時考核、拒受饋贈、拾金不昧等事項得隨時辦理。年終考評部分,各單位應於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人選提送本局人事室彙辦。
  • 六、同一案由,業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獎懲法令規定核予獎勵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 核予獎勵。但經局長裁示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七、依本要點規定,各類受獎勵人員及獎勵種類,應經本局獎懲或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簽奉局長核可後執行。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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