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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88)東人字第8860542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及工務所值日(勤),依本規定事項行之。
  • 二、凡本處編制內薦派第九職等(單位主管除外)以下員工,除殘障員工及因業務需要經簽 奉 核准者外,均應輪值,女性員工以參與假日日間值勤為原則。輪值表由人事室按月 編排,陳請 處長核定後實施。
  • 三、輪值人員奉准差假,應於排定輪值日前三日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值或交換輪值,並填妥 申請表經奉 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 四、值日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值勤時間內臨時事件之處理。 (二)指揮監督駐衛警及值日不得擅離崗位。 (三)下班後即應至值日室駐守並接聽電話,處理緊急事故及公文函件之簽收管理。 (四)巡查本處辦公處所及附近環境衛生,注意門窗、燈、火、機具等是否關閉上鎖。 (五)向各工務所值日人員查詢安全防護狀況,並向本局值日員回報本處值日(勤)狀 況,遇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反映,並記載於值日簿備查。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之發生。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避免閒雜人等進入本處。 (八)嚴禁員工於辦公時間外無故逗留辦公室內。 (九)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 五、值日人員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後陳報或通報,其非屬職權內事項,應視事 務之性質分別陳報 處長或通知有關單位主管辦理。
  • 六、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文件之處理方式: (一)一般文件(含機密文件):於次日上午九時(遇假日順延)送本處總收發處理。 (二)緊急文件:1.普通文件:即刻拆閱後,依文件內容迅速處理,並登記於值日簿。 2.機密文件:以電話聯絡受文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適時處理。
  • 七、值日(勤)時間如左: (一)平日值日(勤)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 為交接時間。 (二)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時間,分日夜兩班執行,日班輪值自當日上午九時起 至下午六時止;夜班輪值自當日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日夜兩班交接時 間為當日下午六時。 (三)星期六或其他日如調整放假或上班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八、值日人員應依時值勤,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輕重 議處。其於辦公時間內,仍應辦理原有職務工作。
  • 九、值日人員由本處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員工值日費支給標準發給值日津貼,本處值日員應 於退值後一個月內補休,因公務需要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時,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於 三個月內在不影響機關業務原則下准予依次補休,逾期即視同放棄(不得再要求補休或 改發加班費),其補休規定如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值日人員補休一天。 (三)星期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之日班輪值者補休一天,夜班輪值者補休半天。
  • 十、值日室應備置值日簿、緊急事件處理程序表、本處重要主管人員電話號碼一覽表、值勤 規定事項暨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
  • 十一、值日人員應將值勤情形及建議事項登載於記事簿上並按日送交本處人事室,其經處長 核定之建議事項由人事室錄送有關單位辦理。
  • 十二、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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