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及工務所值日(勤),依本處規定事項行之。
- 二、凡本處編制內薦派第九職等(單位主管除外)以下人員,除工職人員、殘障人員及因業 務需要經簽奉 核准者外,均應輪值,女性員級以參與假日日間值勤為原則。處本部輪 值表由人事室按月編排,報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 三、輪值人員奉准差假,應於排定輪值日前三日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值或交換輪值,並填妥 申請表經奉 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 四、值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值勤時間內臨時事件之處理。 (二)指揮監督駐衛警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三)平日班每日下午五時即應至值日室駐守並接聽電話、處理緊急事故及公文函件之 簽收管理。 (四)巡查本處辦公處所及附近環境衛生,注意門窗、燈、火、機具等是否關閉上鎖。 (五)向各工務所值日人員查詢安全防護狀況,並向本局值日員回報本處值日(勤)狀 況,遇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反映,並記載於值日簿備查。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之發生。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避免閒雜人等進入本處。 (八)嚴禁員工於辦公時間外無故逗留辦公室內。 (九)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 五、值日人員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並紀錄於值日簿。其非屬職權內事項,應 視事務之性質分別陳報 處長或通知有關單位主管辦理。如遇緊急或特殊事故,除立即 會同或通知政風室作必要之處理外並應陳報 處長,或通報有關單位及本局值日員。
- 六、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文件之處理方式: (一)一般文件(含機密文件):於次日上午九時(遇假日順延)送本處秘書室總收發 處理。 (二)緊急文件: 1.普通文件:即刻拆閱後,依文件內容迅速處理,並登記於值日簿。 2.機密文件:以電話聯絡受文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適時處理。
- 七、值日(勤)時間如下: (一)平日值日(勤)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 為交接時間。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時間,分日夜兩班執行,日班輪值自當日上 午九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夜班輪值自當日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日夜兩 班交接時間為當日下午六時。 (三)其他日如調整放假或上班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八、值日人員應依時值勤,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輕重 議處。其於辦公時間內,仍應辦理原有職務工作。
- 九、值日人員由本處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員工值日費支給標準發給值日津貼,本處值日員應 於退值後補休,退值後如因公務需要無法補休時,得依加班補休之規定期限內補休,逾 期即視同放棄(不得再要求補休或改發加班費),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之日班輪值者補休一天、夜班輪值者補休半天。
- 十、值日室應備置值日簿、緊急事件處理程序表、本處重要主管人員電話號碼一覽表、值勤 規定事項暨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
- 十一、值日人員應將值勤情形及建議事項登載於記事簿上並按日送交本處人事室,其經處長 核定之建議事項由人事室錄送有關單位辦理。
- 十二、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自發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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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值日(勤)規定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2)北市東人字第0926095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