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值日(勤),依本規定事項行之。
- 二、本處因業務特殊需要,一律由駐衛警人員執行輪值,輪值表由駐衛警依勤務按月編排送 人事室,報奉核定後實施。
- 三、輪值人員奉准差假,應於排定輪值日前三日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值或交換輪值,並填妥 申請表經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 四、值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值勤時間內臨時事件之處理。 (二)平日班每日下午五時即應至值日室駐守並接聽電話、處理緊急事故及公文函件之 簽收管理。 (三)巡查本處辦公處所及附近環境衛生,注意門窗、燈、火、機具等是否關閉上鎖。 (四)向各工務所值日人員查詢安全防護狀況,並向本局值日員回報本處值日(勤)狀 況,遇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反映,並記載於值日簿備查。 (五)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之發生。 (六)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避免閒雜人等進入本處。 (七)嚴禁員工於辦公時間外無故逗留辦公室內。 (八)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 五、值日人員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並紀錄於值日簿。其非屬職權內事項,應 視事務之性質分別陳報處長或通知有關單位主管辦理。如遇緊急或特殊事故,除立即會 同或通知政風室作必要之處理外並應陳報處長,或通報有關單位及本局值日員。
- 六、值日(勤)時間如下: (一)平日值日(勤)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九時 為交接時間。 (二)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值日(勤)時間,分日夜兩班執行,日班輪值自當日上 午九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夜班輪值自當日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日夜兩 班交接時間為當日下午六時。
- 七、值日人員應依時值勤,無論於辦公時間內或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輕重 議處。其於辦公時間內,仍應辦理原有職務工作。
- 八、值日室應備置值日簿、緊急事件處理程序表、本處重要主管人員電話號碼一覽表、值勤 規定事項暨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
- 九、值日人員應將值勤情形及建議事項登載於記事簿上並按日送交本處人事室,其經處長核 定之建議事項由人事室錄送有關單位辦理。
- 十、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自發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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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值日(勤)規定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94)北市東人字第0946013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