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值日(勤),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 二、本處因業務特殊需要,一律由駐衛警人員執行輪值,輪值表由駐衛警依勤務按月編排報 奉核定後實施,並送人事室轉知各單位。
- 三、輪值人員奉准差假,應於排定輪值日前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代值。
- 四、值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值日(勤)時間內臨時事件之處理。 (二)每日下午八時即應至值日室駐守並接聽電話、處理緊急事故及公文函件之簽收管 理。 (三)巡查本處辦公處所及附近環境衛生,注意門窗、燈、火、機具等是否關閉上鎖。 (四)向本局值日室回報本處值日(勤)狀況,遇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反映,並記載於 值日簿備查。 (五)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之發生。 (六)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避免閒雜人等進入本處。 (七)嚴禁員工於辦公時間外無故逗留辦公室內。 (八)處理長官交辦事項。
- 五、值日人員於職責範圍內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並記錄於值日簿。其非屬職權內事項,應 視事務之性質分別陳報處長或通知有關單位主管辦理。如遇緊急或特殊事故,除立即會 同或通知政風室作必要之處理外並應陳報處長,或通報有關單位及本局值日室。
- 六、值日(勤)時間(含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自當日下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並以每日值日(勤)之上、下班時間作為交接,未與接班人員完成交接手續不得離開 。值日人員如有突發狀況無法依時到勤者,應事先告知秘書室主任。
- 七、值日人員應依時值勤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 八、值日室應備置值日簿、緊急事件處理程序表、本處重要主管人員電話號碼一覽表、值日 (勤)注意事項暨當月份值日人員輪值表。
- 九、值日人員應將值日(勤)情形及建議事項登載於值日簿上並按日送交本處人事室,其經 處長核定之建議事項由人事室錄送有關單位辦理。
-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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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值日(勤)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105)北市東人字第10561405000號函修正第4、6、10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