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2)北市捷行字第209093號函修正
  • 一 一般守則: (一) 嚴守崗位,不擅離職守,不遲到、不早退,交接任務要清楚。 (二) 精神要充沛、禮節要週到,態度要端莊,佩件要齊全,服裝要整潔 ,頭髮要適度。 (三) 巡邏時不得沿途吸煙、吃零食,看書報,或與人閒談嬉笑。 (四) 時時提高警覺,凡視力,聽力所及之處應嚴密監視、偶 (突) 發緊 急狀況時應立即鳴笛並迅速報告。 (五) 執行勤務時,非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得濫行使用警械。
  • 二 特別守則: (一) 第一哨任務: 1 執行門禁、維持秩序並維護首長及首長辦公區人員、設施器材之 安全。 2 注意可疑人、事、物及防杜不法情事之發生。 3 重要人員視察、參觀、簡報等事項均應列入記錄備查。 4 各項危安狀況之處理與通報。 5 必要時在本局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執勤務時發 現犯罪嫌疑或違警行為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派員到 場,並協助處理。 6 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二) 第二哨任務: 1 每二小時巡邏各樓層一次,注意可疑人、事、物及防杜不法情事 之發生。 2 重要人員視察、參觀、簡報等事項均應列入記錄備查。 3 各項危安狀況之處理與通報。 4 必要時在本局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執勤務時發 現犯罪嫌疑或違警行為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派員到 場,並協助處理。 5 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三) 第三哨任務: 1 執行監控系統操作及錄影勤務,並維護各樓層人員設施器材之安 全。 2 注意可疑人、事、物及防杜不法情事之發生。 3 重要人員視察、參觀、簡報等事項均應列入記錄備查。 4 各項危安狀況之處理與通報。 5 必要時在本局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執勤務時發 現犯罪嫌疑或違警行為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分局或派出所派員到 場,並協助處理。 6 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7 替補缺勤。 (四) 凡重大或無法處理事件應迅報政風室處理。 (五) 值夜: 1 巡邏各樓辦公室,於下班時間後檢查門鎖並注意空調、電氣等電 源確否關閉。 2 本局員工下班後,如須留在辦公室內加班者,應予登記備查。 3 監控閉路電視系統發現有破壞或可疑人物,應適時聯繫或通知, 並報隊部處理反映。 4 遇重大事件發生無法處理應立即報告值日員。 5 星期六值勤人員可於下周六補休半天,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值勤者 可於一周內補休,逾期以棄權論。 6 補休人員以輪休方式實施,不可於同一日補休。
  • 三 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台北市警察隊員服勤注意事項」辦理,並 得依本機關實際狀況適時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