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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四字第85055322號函核定
  • 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激勵所屬員工工作潛能,提高營運效 率,發揮企業化經營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編制內職員、預算額內職工、約聘僱人員(不包括按日計 酬之各類僱工及工讀人員)。
  • 三、本公司員工工作獎金在人事費項目內列編,依工作獎金級點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之規 定按月發給,但從事一般行政管理者,按其級點八折核支。
  • 四、本公司得按員工工作性質、績效及評鑑情形依左列規定增、扣級點: (一)各級人員凡從事高壓、高架、高空等危險作業及異常生活作業等工作者,依左列 規定擇一增給級點,但報奉核准縮短每日工時者,不得增給級點。 1.實際從事高壓電力、高架段設備維修或高空設備維護等工作者,每月最高增給 二.四級點(以實際工作每一小時0.0二級點計算)。 2.從事輪值小、大夜班或全年大夜班工作者,每月最高增給四級點,並依實際輪 值情形辦理(以小夜班每日0.0六級點、大夜班每日0.一二級點、全年大 夜班每日0.一六級點計算)。 (二)擔任段長、控制中心主任控制員、場長、領班、小組長、站務督導、副段長、站 長等未支領主管加給者,得依管理幅度、工作環境及工作特性等因素,在二.五 點範圍內增給級點。 (三)各級人員負責主辦營運規劃、維修、運轉或其他任務繁重者,經考核確具績效且 報經總經理核定後,依其級點支給標準酌增給級點,但全公司所增級點總額不得 超過當月級點標準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各級主管人員及重要任務編組負責人,須督導所屬人員如期完成交付任務並善盡 管理職責,凡該單位工作計畫之執行率未達預期標準,經考核係考核係管理不善 或人為疏失時,除該工作疏失人員,應依考核結果扣減當月級點外,負責督導之 各級主管人員或任務編組負責人並得依情節酌扣當月獎金級點,情節重大者並得 停發當月全額獎金。
  • 五、工作獎金級點折合率以每級點新臺幣一、000元整計算,但本公司應定期檢討營收狀 況,報府核定調增或調降級點折合率。
  • 六、本公司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減獎金: (一)曠職、曠工一次者,扣減當月獎金三分之一,當月彙計二次以上者,扣減當月獎 金全部。 (二)請事假,按日扣減獎金;請普通傷病假全年累計未超過三十日者,獎金按日折半 扣減,超過三十日部分,獎金按日扣減。 (三)受平時申誡處分者,扣減當月獎金全部;記過者,扣減當月起獎金二個月;記大 過者,扣減當月起獎金三個月,當月之功過得予相抵。 (四)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處分者,扣減當月起獎金三個月;記過、減俸、降級處 分者,扣減當月起獎金六個月,不得與平時獎勵相抵。休職、撤職者,自處分生 效日起停發獎金。
  • 七、本公司員工全月外調其他機構擔任與公司業務無關之工作者,不發獎金,部分時間調兼 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八、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不發給本項工作獎金。
  • 九、本公司員工依兵役法受各種召集期間,獎金照發。但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 准僱用職務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被代理者之職務發給獎金。
  • 十、本公司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有獎金或其他給與者,不發給本項工作獎金。但其所支金 額低於本要點所定獎金者,得擇一支領。
  • 十一、本工作獎金,以本公司適用「未實施用人費率待遇類型」期間為限,待遇類型變更, 應併同修訂支給標準。
  • 十二、本要點自奉核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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