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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人字第8822453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為辦理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確實客觀考核 ,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 三、考核種類如左: (一)平時考核:各級主管人員應就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 能嚴加考核,詳予紀錄,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以工作人員個人工作表現與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 為依據,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 個月者,另予考核。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辦理。
  • 四、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 五、年度考核應根據平時考核。按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 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 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 六、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左: (一)甲等:八十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 七、年度考核之獎懲如左: (一)甲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或納編之參考依據。 (二)乙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依據。 (三)丙等:解聘、解僱。 前項考列甲等、乙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或納編者,應具備該職務所需資格條件, 並經本局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簽報局長核可後辦理。
  • 八、年度考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經常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 (五)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 九、年度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五)無故曠職連續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者。
  • 十、專案考核之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得作為調整較高 報酬之職務或納編之參考依據。 (二)執行業務不力或違反禁令,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或連續曠職達十日或 年度內累積曠職達三十日,均予解聘、解僱。
  • 十一、各單位主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符合考核人員考核表(如附件)初核後送人事室,以 利提送考核委員會審核並陳關首長核定後,將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 度考核考列丙等人員得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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