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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人字第89222119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目的: 為因應本局各單位同仁工作上之外語需求,加強同仁處理外文文件能力,並配合各同仁 學習上之便利,特研擬本須知以鼓勵同仁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外國語文。
  • 二、執行方式: 本須知以本局支付同仁公餘時間參加政府立案訓練單位所舉辦外語課程之部分學費為執 行方式。
  • 三、補助條件: (一)申請人須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 (二)申請人結業成績須達及格標準,並提出訓練單位開具之結業成績單。 (三)申請人訓練出席率須達90%以上,並提出訓練單位開具以小時為單位之出缺勤 紀錄表。
  • 四、補助範圍: (一)經單位一級主管依業務需要特別推薦之申請人,經核准後,本局將支付80%之 學費,惟其金額以每小時五十元為上限。 (二)非經特別推薦之申請人,不予以補助。 (三)各申請人累計之訓練總時數以120時為限(包含所有語言訓練)。 (四)申請人所學習之語言課程以英語、日語、德語、法語為限。 (五)本局僅支付部份學費。課本、教材、報告、分班測驗及其他費用申請人自行負擔 。 (六)本申請辦法不包含出國留學語文訓練(如GRE、TOFEL、GMAT....等 )。
  • 五、申請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表格代號L001)(附訓練單位印製之課程說明或簡介),並請 單位主管決定是否特別推薦,並詳細填寫被推薦人急迫需要運用外語之業務內容→ (2) 單位核准→(3)會一處審核並填列本局支付金額及預算項目→(4)會人事室(工職人員改 會行政室)及會計室→(5)陳 局長核定→(6)申請人將奉核准之申請表影印一份送一處 ,原件自行保留→(7)申請人自行報名及繳費上課→(8)該期課程結束後之十五日以內, 申請人檢具(1.繳費發票或收據、2.結業成績單、3.出缺勤紀錄(以小時計)、4.奉核 准之申請表)至一處申請核發訓練費逾期不予受理→ (9)一處填列實際上課時數、結業 成績並備妥粘貼憑證及請款人名冊(表格代號L002)→(10)陳核准後出納課通知申 請人。
  • 六、經費來源: 本申請須知需要之經費由各年度預算工務行政業務費項下勻支。
  • 七、生效日期: 本外語進修訓練申請須知自核准之日起開始生效。
  • 八、其他: 本須知之未盡及改進事項,於需要時加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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