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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9)北市捷人字第89221967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員工知能、提高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辦 理各項專業訓練,特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訂定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專業訓練受訓人員成績考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訓練係指因應捷運建設需要未列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年度訓 練計畫而由本局自行辦理者。
  • 三、訓練期間在一星期或三十九小時以上者,總成績及格發給結業證書其成績列入考績及升 遷考核計分。未滿一星期者,不發結業證書,但其成績列入年度考績參考。
  • 四、本局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分學業成績與平時考核,並以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前者占 百分之七十,後者占百分之三十。總成績相同時,名次以平時考核成績評定之。
  • 五、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其成績之採計依講習類別及性質,就左列方式評定: (一)報告:就研讀、參觀、實習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二)實習: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或結果考查之。 (三)作業:就課程之習作考查之。 (四)測試:就研習內容及相關知識以筆試或口試評定之。 (五)其他。
  • 六、平時考核採百分法計分,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評定項目如左 : (一)研習態度:學習精神與參觀實習。 (二)勤惰狀況: 1.以抽點方式為原則,抽點曠課二次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2.請假超過上課總數五分之一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 七、本要點實施前本局所辦之專業訓練,經檢覈合格者,得於核可後補頒結業證書。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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