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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人字第10330074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 (三)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策訂專案機密維護工作須知。 (四)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會議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五)本局機關特性。
  • 二、目的及現況分析: 機關辦理員工考績(成)作業在未核定公布前,如有外洩情事,除違反公務人員應行保 密規定事項外,並將造成首長或單位主管困擾,為防杜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辦理員工考 績(成)作業流程發生類似情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三、實施時間: 每年自辦考績(成)日起至核定發布日止。
  • 四、實施範圍: (一)辦理考績(成)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洩漏考績(成)內容。 (二)考績(成)文件資料在陳判、繕打、校對、封發過程中發生洩漏考績(成)內情 事。 (三)考績委員會出席委員不經意洩漏會議討論情形及內容。
  • 五、保密措施: (一)各單位主管辦理所屬員工考績(成)時應妥善保管處理,避免讓員工有閱覽之機 會,考績(成)資料送人事室彙辦時,以親送或密件傳送為原則。 (二)辦理考績(成)業務承辦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並將資料文件妥善保管、避免他 人窺視,對於員工或外界打聽有關考績(成)事項時,應予以婉拒。 (三)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考績委員及本局簽准出(列)席人員外,非相關人員不得進 入會場,承辦單位應於會議中報告考績委員保密義務,並派員在會場負責管制, 其餘注意事項悉依本局所轉發「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會議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四)考績委員會開會時,由主席於會議開始與終結時宣布會議機密等級,會議資料由 主辦單位編號分發,會議結束後收回,未經主席許可不得抄錄會議資料,出席會 議人員不得於會場外談論會議內容。 (五)考績(成)資料陳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持送。並對繕打、校對、封發考績(成 )人員採隔離辦公,有關考績(成)資料廢棄紙張應立即銷毀,以避免文件散失 或遭致他人窺視。 (六)承辦人員對於尚未核定發布之考績(成)資料,應依機密文書管理規定妥善保存 於金屬公文櫃中并予以上鎖,不得任意放置。 (七)人事室及政風室得隨時會同相關單位及人員實施保密檢查,發現缺失立即改進。
  • 六、本專案機密維護工作執行完畢後,應填具執行成果報告表陳報市府核備。
  • 七、辦理考績(成)業務,應恪遵保密事項,而本注意事項未規範者,悉依相關法令之保密 規定辦理。
  • 八、辦理本局考績(成)作業流程中相關人員如未遵照本泣意事項辦理,致發生洩密情事者 ,視情節輕重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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