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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1-行-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人字第88208008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地上物之查估與建物拆遷協調、地籍、 地價資料之整理、土地徵收撥用及其他相關業務需要僱用臨時點工,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局臨時點工之僱用、解僱、工資及管理,悉依本須知規定由行政室辦理。
  • 三、臨時點工之僱用,應先簽會有關單位,並陳奉局長核定後,由行政室依本須知規定核實 辦理。
  • 四、本須知所稱之臨時點工,係指為業務需要,在工程管理費或工作費項下,支應所僱用之 左列臨時工: (一)臨時測工:視實際需要簽請僱用之。 (二)臨時技工:視實際需要簽請僱用之。 (三)臨時調查工:視實際需要簽請僱用之。 (四)臨時資料整理工:視實際需要簽請僱用之。
  • 五、臨時點工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者。 (二)學歷:須具備高職以上學校相關類科畢業。 (三)經歷: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者,優先僱用。
  • 六、臨時點工之僱用,應繳驗表件如左: (一)國民身分證。 (二)學經歷證件。 (三)保證書二份。 (四)履歷表二份。 (五)調查表二份。 (六)自傳二份。 (七)體檢表一份。 (八)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女性免)。
  • 七、僱用臨時點工,應訂立僱用契約書,其內如左: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僱用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 八、僱用契約期間自僱用之月份起至該會計年度止;期滿如仍有需要,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得 辦理續僱,行政室應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列冊並附每人空白契約書二份,函請服務單位切 實檢討;是否續僱,經服務單位檢討後,應予續僱者,即通知其如限辦理續約,並將契 約書逕送行政室彙整。
  • 九、臨時點工每日工資標準,臨時測工、技工及調查工、臨時資料整理工,每日工資實領五 00元整。
  • 十、臨時點工之工資應按月計算實際到工日(次)數,核實發給,國家假日或公傷假亦應照 給。
  • 十一、臨時點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或打卡。
  • 十二、臨時點工無故不到工,連續超過三天者,應即解僱。
  • 十三、臨時點工,每月遲到或早退,合計達十次者,扣工資一天,遲到或早退十五分鐘以上 者,以曠工論並停計工資。
  • 十四、請假:乙方在服務期間,如需請假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請事假應事前親自辦理手續,經甲方核准後方得離去,病假或偶發事故不及事 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一律以曠工論。 (二)事假:乙方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全年 合計不得超過兩星期。 (三)病假:乙方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每月平均得請病假二日但 不得於次月累計,工資照給。 (四)婚假:本人結婚者,得請婚假一星期,工資照給。 (五)喪假:因父母、翁姑或配偶喪亡,得請喪假十天;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一星 期,工資照給。 (六)分娩假:乙方分娩者,得請假六星期,流產者得請假三星期,工資照給。 (七)公傷病: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者,給予公傷假,其假期參酌公立醫療機構 出具之證明核定之。最高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八)公假:依法令應徵短期服役,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或其他得請公假者,請假時, 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陳請核准。 前項事病假除特殊事故,應簽報核准者,外,每次不得連續請假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請 假七日以上。
  • 十五、依本須知僱用之臨時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 險等法之規定。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 十六、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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