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各單位能有效推動捷運各線規劃、設計、 施工進度及預算之嚴密執行,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各單位處、室、中心主管及各工程處長之考核獎懲,除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外,依 本基準辦理;其餘計畫執行相關人員比照本基準辦理。
- 三、每年年度中及年終各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預算及工程進度執行績效,均以全年度百 分之百為考核基準,並依獎懲基準分別辦理。
- 四、考核基準 (一)預算之考核係以報本府核准之「配合第四次修正完工通車時程修正之分年分配數 」為考核基準。 (二)工程進度之考核係以年度初本府列管之作業計畫各標預定進度為考核基準。
- 五、獎懲基準 (一)考核結果如年終實際執行率相同於或高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依下列基準辦理 敘獎: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一次。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百者,嘉獎二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百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考核結果如年終實際執行率低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依下列基準辦理懲處: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二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五者,記過一次。 4.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五者,記過二次。 前述各項獎懲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影響程序等因素,於獎懲基準範圍內檢討。
- 六、本基準自八十七會計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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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6)北市捷人一字第86229873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