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工程處為增進與新聞媒體之聯繫,促進 溝通,發揮雙向交流功能,加強政策宣導,期有效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設新聞發言人一人,由局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綜理本局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事宜 ;本局所屬工程處由處長或其指定之發言人代表對外發言。
- 三、本局設新聞聯繫一人,由公共關係室主任擔任,承發言人之命,襄助辦理新聞聯繫工作 。
- 四、各業務單位就其主管業務,依實際需要撰擬新聞稿,適時陳經核定後,送交公共關係室 發布;依權責由本局工程處核定之新聞稿,由工程處逕行發布,唯應立即知會公共關係 室。
- 五、本局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記者招待會,由局長或發言人主持,各一級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出席。
- 六、本局記者座談會,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對特定性課題及臨機事項進行發布溝通,除 輪請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派員參加外,必需時發言人並得指定有關單位主管或派員參 加。
- 七、如有記者主動採訪(錄影、錄音訪問)本局業務單位或溝通會談時,公共關係室於經奉 發言人認可後協調安排。
- 八、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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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4)北市捷公字第84270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