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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公字第092324223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工程處新聞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工程處為增進與新聞媒體之聯繫,促進 溝通,發揮雙向交流功能,加強政策宣導,期有效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設新聞發言人乙人,由局長指定高階人員兼任,綜理本局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事宜 ;本局所屬工程處由處長或其指定之發言人代表對外發言。
  • 三、本局設新聞聯繫一人,由公共關係室主任擔任,承發言人之命,襄助辦理新聞聯繫工作 。
  • 四、各業務單位就其主管業務,依實際需要撰擬新聞稿,並陳經核定後,送交公共關係室適時發布。
  • 五、依權責由本局工程處核定之新聞稿,由工程處逕行發佈,並應立即知會公共關係室。
  • 六、本局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記者招待會或座談會,由局長或發言人或其指定之高 階長官主持,對特定性課題及機動事項進行發布溝通,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人員參加 。 前項記者招待會或座談會,由公共關係室負責聯繫安排,並視需要撰擬新聞稿,陳請核 定後發布。
  • 七、如有記者主動採訪(錄影、錄音訪問)本局業務單位或溝通會談時,公共關係室於經奉 發言人認可後協調安排。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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