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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行字第107314601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依據八十四年一月五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局務會議指示辦理。
  • 二、為統一說法,本局由新聞發言人,本局所屬各工程處由處長或指定發言人代表發言。
  • 三、為加強授權、掌握時效,並落實本局新聞發布及發言人制度,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新聞 發布權責區分之原則為: (一)本局:由局長或本局新聞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秘書室發布。 (二)所屬各工程處:由所屬各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所屬各工程 處發布並立即副知秘書室轉陳本局新聞發言人及局長。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及其指 定發言人就其主管權責並應主動向社會大眾表示意見。
  • 四、工地重大事件處理: (一)工地發生重大事件,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相關情形,並 視需要於現場適當處所召開記者說明會,說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減少媒 體記者因不了解而報導錯誤,記者會後並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提供未到場之媒體記 者參考,並同時通知本局秘書室。 (二)記者會應發布事項: 1.工程簡介(發生事故之有關項目)。 2.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及研判可能發生原因 3.現場最新情況及緊急應變措施。 4.損失情形(人員及財物)。 5.預計可能處理完竣時間。 6.相關配合措施(如交通管制情形等)。 7.預定提出初步調查報告、正式報告時間及後續處理情形。 8.其他應對社會大眾說明事項。 (三)現場應劃定安全範圍供媒體記者攝影。 (四)現場除工程處處長及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人員非獲授權不可任意發言。 (五)事件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提出後由工程處主動發布。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發布應注意時效性及註明發布時間,並避免遺漏部分媒體而造成與採訪記 者間之緊張關係。 (二)新聞稿撰擬應於首段簡單敘明重點(包括人、事、時、地、物),再於後段詳細 說明內容,用辭儘量簡潔,數據資料務求確實。 (三)應上傳至本局網站「新聞稿」專區,供媒體及民眾瀏覽及查詢,並傳送及通知本 局秘書室協助以電子郵件發送各媒體記者。 (四)工程處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及轄區工程宣導時,可參考利用本府觀光傳播局所提供 之市政宣傳管道,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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